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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精選習題:匯票保證、追索權

更新時間:2021-04-25 15:25:35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82收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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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中級會計備考已開始,今天給同學們帶來了小志老師分享的干貨,內容比較滿!環球網校小編分享“2021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精選習題:匯票保證、追索權”希望同學們可以認真刷一下例題,檢驗自己的學習成果,與此同時記得做完題目不要單單只核對答案

票據法律制度

考點覆蓋范圍:

票據法律制度:票據法關系、票據基礎關系、票據行為、票據權利、票據權利的補救措施、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票據抗辯、票據的偽造和變造、匯票的一般規定、匯票-出票、匯票-轉讓背書、匯票-承兌、匯票-保證、匯票-追索權、本票的特殊規定、支票的特殊規定

考情分析

2021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票據法律制度考情分析

知識點:匯票-保證

【1-單選】

甲公司簽發一張6個月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給乙公司,找到趙某、錢某作為票據的保證人,趙某和錢某在票據正面記載“若持票人到期不獲付款,我二人各承擔票據責任的50%”。后乙公司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了丙公司,并找到孫某作為票據的保證人,孫某在票據的背面記載“若到期后甲公司不能支付票款,持票人必須先到法院起訴,本人只承擔補充責任”。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A.趙某、錢某承擔按份保證責任

B.孫某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C.孫某的保證行為無效,不承擔保證責任

D.趙某、錢某、孫某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答案】D

【解析】

本題考核匯票的保證。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知識點:匯票-追索權

【1-多選】

匯票到期日前,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的情形有( )。

A.付款人死亡

B.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C.保證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D.承兌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答案】ABD

【解析】本題考核匯票的追索。在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①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②匯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③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④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①屬于到期后追索,②~④屬于到期前追索】。

【2-單選】

2016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開具一張金額為5萬元、三個月后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甲銀行于7月12日承兌后B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9月18日,C公司委托開戶銀行向甲銀行提示付款,C公司開戶銀行以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為由拒絕受理。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C公司向B公司行使追索權的期限說法正確的是( )。

A.2016年12月18日之前

B.2017年3月18日之前

C.2018年9月18日之前

D.C公司不能向B公司追索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匯票的付款。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本題中,B公司是一般前手,不再承擔付款責任。

【3-多選】

甲公司簽發一張出票后1個月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給乙公司,記載付款人為P銀行。乙公司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丙公司,趙某作為保證人在票據上簽章,記載被保證人為乙公司。票據到期后的第二天,丙公司向P銀行提示付款,P銀行以丙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提示承兌為由拒絕付款,則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 )。

A.丙公司不能向甲公司請求票據權利

B.丙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追索

C.丙公司不能向P銀行追索

D.丙公司不能向趙某追索

【答案】BCD

【解析】

本題考核票據的追索權。根據規定,超過提示承兌期限,持票人就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不喪失對出票人(甲公司)的權利。

【4-多選】

A公司向B公司開具一張金額為5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由甲銀行承兌,票據到期前B公司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C公司,趙某作為保證人在票據上簽章。票據到期的第二天,C公司請求甲銀行付款時,甲銀行以A公司賬戶內只有5000元為由拒絕付款,則C公司可以向( )追索。

A.A公司

B.B公司

C.甲銀行

D.趙某

【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核匯票的追索權。承兌人以與出票人之間的關系對抗持票人的,為無理拒付行為,持票人對承兌人的無理拒付行為可以向票據的一切前手追索。因此C公司可以向A公司、B公司、甲銀行、趙某行使追索權。

【5-多選】

甲公司簽發一張由A銀行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給乙公司,乙公司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丙公司,同時在該票據的背面注明“不得轉讓”,丙公司又將其背書轉讓給丁公司,票據到期丁公司提示付款被拒,則丁公司可以向( )追索。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A銀行

【答案】ACD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的追索。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則丁公司可以向除乙公司以外的人行使追索權。

【6-多選】

甲公司簽發一張商業匯票給乙公司,乙公司將其背書轉讓給了丙公司,丙公司又將其背書轉讓給了丁公司,丁公司到期提示付款被拒絕,于是向丙公司行使了追索權,丙公司清償后取得該票據并向出票人甲公司追索,則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 )。

A.本公司向丁公司支付的全部金額

B.本公司自取得票據后到甲公司清償前發生的利息

C.本公司向甲公司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D.本公司自取得票據后到甲公司清償前因資金周轉不足造成的停工待料損失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的追索權。被追索人依照規定清償后,可以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①已經清償的全部金額及其利息②發出通知書的費用。選項D: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再追索的支付范圍。

【7-單選】

2018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開具一張見票后3個月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6月10日A公司向其開戶銀行提示承兌,銀行于當日承兌,6月11日A公司將票據交付給B公司,7月10日B公司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C公司。9月12日,C公司請求承兌銀行付款時,銀行以A公司賬戶余額不足為由拒絕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9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項。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權的期限為( )。

A.2018年12月5日之前

B.2018年12月15日之前

C.2020年6月5日之前

D.2020年9月10日之前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權利。持票人對商業匯票的出票人的追索權時效,自到期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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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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