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高頻考點3:訴訟
更新時間:2020-04-26 11:23:47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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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考點3】訴訟
1.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
(2)特殊地域管轄:
①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②保險合同糾紛,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③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④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⑤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2.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3.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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