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二章第四節股東大會
更新時間:2019-11-28 13: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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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預習階段開始,打算報考2020年中級考生提前學習,環球網校小編分享“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二章第四節股東大會”本文圍繞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介紹,希望考生打好基礎,認真學習,提前掌握教材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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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股東大會
(一)形式分為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兩種具體內容
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的區別
1、年會 每年一次
2、臨時股東大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小于 5 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 2/3 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 時(≥1/3);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董事長、董事不可以)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監事、監事會主席不可以)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召開
1.召集:股東大會的召集具體內容如圖
(三)決議
1.普通事項: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2.特別事項: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特別事項具體內容如下
股份公司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變更公司形式。
上市公司:一般④+特殊②
①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
②上市公司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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