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二章第四節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責任
更新時間:2019-11-28 13: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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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知識點匯總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責任
(一)設立公司失敗的后果
1.退還股款
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2.設立費用和債務承擔具體內容
對外 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對內
無責任人 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約定的出資比例→均擔
有責任人 其他發起人可主張由責任人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
3.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導致的侵權賠償
對外
公司成立 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未成立 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對內
無過錯的發起人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
(二)公司設立階段的合同責任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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