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五章考點:贈與合同
更新時間:2019-07-26 13:53:07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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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復習正在緊張進行,環球網校特整理并發布“2019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五章考點:贈與合同”,希望可以幫助考生更加深入的了解中級經濟法第五章的知識點,請仔細閱讀并做筆記。
贈與合同
概念: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要求:贈與人必須有完全行為能力,對贈與物有處分權。
性質:贈與合同是一種單務、無償合同。
(一)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如果贈與合同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性質,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2、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3、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但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5、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二)贈與的撤銷
除了法定不得撤銷的贈與合同外,贈與人在給付之前,可以任意撤銷贈與;但對于已經給付或部分給付的;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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