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四章考點:保險合同的履行
更新時間:2019-07-23 12:48:36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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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正在緊張的復習中,環球網校小編特整理并發布“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四章考點:保險合同的履行”,希望可以幫助考生更好的了解中級經濟法的考點內容,可以結合中級經濟法章節練習題對知識點進行鞏固。
保險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的義務。
(1)支付保險費的義務。
(2)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
(3)保險事故發生后的通知義務。
(4)接受保險人檢查,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
2.保險人的義務。
給付保險賠償金或保險金的義務。這是保險人基本和主要的義務。
(2)支付其他合理、必要費用的義務。
3.索賠。
索賠的時效。索賠是法律所賦予的被保險人(投保人)或受益人的一項權利。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4.理賠。
理賠是指保險人接受索賠權利人的索賠要求后所進行的檢驗損失、調查原因、搜集證據、確定責任范圍直至賠償、給付的全部工作和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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