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五章考點:合同的擔保人和擔保方式
(一)保證和保證人
1.保證。
保證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的債務履行作擔保,由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保證人: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保證人。
(二)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
1.保證合同。
在以下兩種情況下,保證合同也成立:
(1)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
(2)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
2.保證方式。
(1)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2)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三)保證責任
1.保證責任的范圍
保證人在約定的保證擔保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其中,全部債務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2.主合同變更與保證責任承擔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擔保與物的擔保并存的保證責任。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屬于共同擔保。
4.保證人的追償權。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債權人申報債權后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6.保證責任的免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3)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
(四)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期限。保證人在與債權人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的,按照約定執行。未約定的,保證期間為6個月。
(五)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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