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級會計職稱《中級會計實務》第十三章考點:合同的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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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識別
1、合同的含義
合同:是指雙方或多方之間訂立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利義務的協議,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及其他形式(如隱含于商業慣例或企業以往的習慣做法中等)。
2、收入確認的前提條件
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五項條件的,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準該合同并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2)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的商品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3)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的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
(4)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5)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3、特殊情況的判斷原則
(1)對于不符合上述五項條件的合同,企業只有在不再負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剩余義務(例如,合同已完成或取消),且已向客戶收取的對價(包括全部或部分對價)無需退回時,才能將已收取的對價確認為收入;否則,應當將已收取的對價作為負債進行會計處理。
(2)沒有商業實質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無論何時,均不應確認收入。
(3)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
①在合同開始日即滿足上述五項條件的,企業在后續期間無需對其進行重新評估,除非有跡象表明相關事實和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②在合同開始日不滿足上述五項條件的,企業應當在后續期間對其進行持續評估,以判斷其能否滿足上述五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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