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四章考點:存款業務的原則
更新時間:2019-06-05 1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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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已進入復習的基礎階段,環球網校特整理2019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四章考點:存款業務的原則,希望可以幫助考生更加深入的了解中級經濟法的知識點,請仔細閱讀并做筆記。
存款業務基本原則
1、存款業務經營特許制
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目前,我國能夠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有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和郵政儲蓄機構等。
2、存款機構依法交存存款準備金
存款準備金是商業銀行依照法律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交存于中國人民銀行的存款,目的是為了保障存款機構支付存款的能力。
3、存款機構依法留足備付金
備付金是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為保證存款支付和資金清算的清償資金,主要表現為商業銀行的庫存現金和在中央銀行的存款。
4、依法確定并公告存款利率
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家利率管理的唯一機構,它有權負責制定、調整各種利率。
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5、財政性存款專營
財政性存款由中國人民銀行專營,不計利息。
6、合法正當吸收存款
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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