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三章考點: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合伙企業的解散
合伙企業的解散,是指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協議,合伙企業終止活動。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業的清算
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
《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企業清算作了以下幾方面的規定:
1、確定清算人
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人職責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6)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3、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務,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4、財產清償順序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合伙企業法》關于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規定進行分配。
合伙企業財產清償問題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容:
(1)合伙企業的財產首先用于支付合伙企業的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包括:
①管理合伙企業財產的費用,如倉儲費、保管費、保險費等。
②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費用,如聘任工作人員的費用等。
③清算過程中的其他費用,如通告債權人的費用、調查債權的費用、咨詢費用、訴訟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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