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三章考點:合伙企業對外代表權
合伙企業對外代表權
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實際是指有關合伙企業的對外關系,涉及合伙企業對外代表權的效力、合伙企業和合伙人的債務清償等問題。
1、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
所謂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是指合伙企業的外部關系,即合伙企業與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關系。合伙企業是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伙企業法》,通過訂立合伙協議而設立的營利性組織。在合伙企業設立以后,必然要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商品的交換、服務的供需和財產的流轉,從而與其他市場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生聯系,形成其外部關系。
因此,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也就是合伙企業與外部的關系。由于合伙企業在債務承擔上是一種連帶責任關系,這種關系在一定程度上就會與合伙人自身發生一定的牽連,例如,當合伙企業對外發生了債務并且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能清償其債務時,這一關系即可轉化為合伙人與債權人(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2、合伙事務執行中的對外代表權
可以取得合伙企業對外代表權的合伙人,主要有三種情況:
一是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全體合伙人都有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即全體合伙人都取得了合伙企業的對外代表權;
二是由部分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只有受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那一部分合伙人有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而不參加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則不具有對外代表合伙企業的權利;
三是由于特別授權在單項合伙事務上有執行權的合伙人,依照授權范圍可以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在取得對外代表權后,即可以合伙企業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在其授權的范圍內作出法律行為。合伙人的這種代表行為,對全體合伙人發生法律效力,即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所由合伙企業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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