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三章考點: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設立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兩個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合伙企業合伙人至少為2人以上,對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數的最高限額,我國合伙企業法未作規定,完全由設立人根據所設企業的具體情況決定。
關于合伙人的資格,《合伙企業法》作了以下限定:
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何組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限制。
②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③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合伙協議是指由各合伙人通過協商,共同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達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合伙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合伙事務的執行;入伙與退伙;爭議解決辦法;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違約責任等。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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