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二章考點:公司的合并與分立
更新時間:2019-05-09 13:43:46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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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廣大考生開始備戰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環球網校小編特分享“2019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二章考點:公司的合并與分立”,希望考生認真學習,可以結合每日一練來復習。
(一)公司的合并與分立
1.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2.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
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1.合并與分立程序
(1)股東(大)會決議:
有限責任公司須經“代表 2/3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 以上”通過。
(2)通知公告債權人:合并、分立各方應當自“合并、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10 日
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 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3)公司合并、分立的,相關各方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后”依法辦理有關變
更、注銷、設立登記申請。
(二)公司增資與減資
公司增資:必須由股東大會(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
公司減資:
(1)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2)通知和公告:自作出減資決議之日起 10 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 30 日內在報紙上
公告。
(3)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 30 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4)辦理變更登記: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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