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二章考點:任職資格
更新時間:2019-05-08 14:54:24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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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廣大考生開始備戰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環球網校小編特分享“2019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二章考點:任職資格”,希望考生認真學習,可以結合每日一練來復習。
任職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 5 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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