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必考點:退伙與解散


(一)退伙
1、當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
①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③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④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有限合伙人
①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③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4)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提示:不存在喪失償債能力的問題。
(1)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限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
(2)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2、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3)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3、普通合伙人財產繼承
(1)繼承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按程序繼承普通合伙人身份或退伙。
(2)繼承人(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按程序轉為有限合伙人身份或退伙。
提示:作為有限合伙人的當然繼承資格。
(二)合伙企業的解散、清算
1.解散的情形:期限屆滿;解散事由出現;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合伙目的已實現或無法實現;被吊銷、撤銷。
2.清算人:
(1)全體合伙人;
(2)全體過半數同意,可自解散事由出現15日內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3)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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