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必考點: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更新時間:2018-07-25 10:30:42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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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處于提高階段,環球網校小編希望考生掌握考點,特整理發布“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必考點: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本文分享中級經濟法必考考點內容,希望大家認真學習。
【必考考點21】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1、合伙人事務處理
2、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約定優先。
3、合伙人權利:享有同等的權利;所有合伙人查閱財務資料;提出異議的權利。
4、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需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變企業名稱;(2)改變經營范圍、地點;(3)處分企業不動產;(4)轉讓企業的知識產權;(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經營管理人員。
5、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
有約定(1)按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
合伙協議未約定(1)首先由合伙人協商決定
(2)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3)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6、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特殊規定
(1)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解釋: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2)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強制)。
(3)有限合伙人的(8種行為)“提建議;參與決定入退伙、事務所;查閱賬簿、財務報告;訴訟;為本企業擔保”: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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