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必考點一


1.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劃分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8周歲以上(≥18周歲)
16周歲以上(≥16周歲)不滿18周歲(<18周歲),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10周歲以上(≥10周歲)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不滿10周歲(<10周歲)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2.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區分
“條件”發生與否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
“期限”必然會到來;其發生的時間可能是確定的,也可能是不確定的。
3.無效、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
【必考考點2】仲裁
1.仲裁適用于平等合同和其他財產糾紛
2.不適用仲裁:
(1)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行政爭議。
另外,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不適用《仲裁法》。
3.仲裁協議內容
(1)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項
(3) 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4.仲裁協議效力
雙方有仲裁協議,但一方起訴,另一方:
在法院受理前提交仲裁協議的,法院不予受理。
在法院受理后、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在首次開庭后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5.仲裁回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其他關系
(4) 私自會見、接受請客送禮的。
6.仲裁裁決
裁決應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必考考點3】訴訟
1、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
(2)特殊地域管轄:
①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②保險合同糾紛,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③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④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2、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3、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必考考點4】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期間
2、中止、中斷和延長
【必考考點5】代理
1.訂立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等行為,不得代理,應由本人實施。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
2.無權代理表現形式
(1)沒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權實施的代理
(3)代理權終止后實施的代理
3.濫用代理權
濫用代理權,擁有代理權違背代理權的設定宗旨和代理行為的基本準則,損害被代理人利益,行使代理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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