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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經濟仲裁

更新時間:2018-02-23 13:47:09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69收藏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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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報名將于3月10日舉行,環球網校小編發布“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經濟仲裁”希望大家認真復習基礎知識,積極備考;具體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經濟仲裁內容如下:

  經濟仲裁

  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1)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首先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組織不予受理。

  (2)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仲裁機構及仲裁員。

  (3)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后,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請求。

  (4)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予調解。

  2.一裁終局原則

  仲裁裁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原仲裁協議失效),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1.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

  (1)合同糾紛;

  (2)其他財產糾紛。

  2.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行政爭議。

  3.下列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而由別的法律專門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

  (2)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解釋1】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專適用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解釋2】農業承包合同糾紛可以申請仲裁,但專適用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例題·單選題】下列各項中,屬于《仲裁法》適用范圍的是( )。

  A.自然人之間因繼承財產發生的糾紛

  B.農戶之間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糾紛

  C.納稅企業與稅務機關之間因納稅發生的爭議

  D.公司之間因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

  【答案】D

  仲裁協議

  1.有效的仲裁協議

  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作用。在雙方當事人發生協議約定的爭議時,任何一方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例題·單選題】甲、乙簽訂的買賣合同中訂有有效的仲裁條款,后因合同履行發生糾紛,乙未聲明有仲裁條款而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了該案,首次開庭后,甲提出應依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解決糾紛、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下列對該案的處理方式中,正確的是( )。

  A.法院與仲裁機構協商解決該案管轄權事宜

  B.法院繼續審理該案

  C.法院中止審理,待確定仲裁條款效力后再決定是否繼續審理

  D.法院終止審理,由仲裁機構審理該案

  【答案】B

  【解析】(1)如果甲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駁回乙的起訴;(2)如果甲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后”才提交仲裁協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2.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3.仲裁協議的無效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

  (4)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例題·多選題】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中,仲裁協議無效的有( )。

  A.甲、乙兩公司在建設工程合同中依法約定有仲裁條款,其后,該建設工程合同被確認無效

  B.王某與李某在仲裁協議中約定,將他們之間的扶養合同糾紛交由某仲裁委員會仲裁

  C.鄭某與甲企業在仲裁協議中對仲裁委員會約定不明確,且不能達成補充協議

  D.陳某在與高某發生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后,脅迫高某與其訂立將該合同糾紛提交某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協議

  【答案】BCD

  【解析】(1)選項A: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2)選項B: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仲裁協議無效;(3)選項C: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4)選項D: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4.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時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例題·多選題】下列關于仲裁協議效力的表述中,符合仲裁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

  A.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B.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效力

  C.當事人對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只能請求人民法院裁定

  D.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且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答案】ABD

  【解析】選項C: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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