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9日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試真題及答案(簡答題)


【摘要】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已結束,環球網校中級會計職稱考試頻道第一時間發布“2017年9月9日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試真題及答案(簡答題)”環球網校已更新中級經濟法考試真題及答案,方便廣大考生對答案、預估考試分數。以下是9月9日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真題及答案解析:
全國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真題及答案匯總9月9日第一批《中級經濟法》考試真題及答案
四、簡答題(本類題共3小題,每小題6分,共18分。凡要求計算的,必須列出計算過程;計算結果出現兩位以上小數的,均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凡要求說明理由的,必須有相應的文字闡述。請在指定答題區域內作答)1、2015年9月1日,周某向梁某借款50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為24%,甲公司財務部門經理關某以財務部門名義為周某的該借款提供擔保,與梁某簽訂了一份加蓋甲公司財務部門章的保證合同,借款期限屆滿后,周某無力清償借款本息。
2016年10月10日,梁某請求甲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甲公司以保證合同無效為由拒絕。
2016年12月1日,梁某調查發現,周某于2016年1月1日將一輛價值10萬元的轎車贈送給親戚鄭某。2017年1月20日,梁某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贈與行為,鄭某抗辯。
(1)自己不知道周某無力清償欠款,屬于善意第三人,梁某無權請求撤銷;
(2)自2016年1月1日贈與行為發生至梁某起訴,已經超過可以行使撤銷權的1年法定期間,梁某無權請求撤銷。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2)鄭某抗辯理由(1)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3)鄭某抗辯理由(2)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合法。根據規定,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本題中,甲公司財務部門經理關某以財務部門名義與梁某簽訂的保證合同無效,所以甲公司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合法。
(2)鄭某抗辯理由(1)不成立。根據規定,因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不論第三人善意還是惡意)債權人均可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3)鄭某抗辯理由(2)不成立。根據規定,根據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而非行為發生之日起)1年內行使。在本題中,2016年12月1日梁某調查發現了該行為時方構成“知道”撤銷事由,截止到2017年1月20日尚未超過1年的撤銷權行使期間。
2、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從事化妝品銷售業務,2017年發生如下事項:
(1)1月,將本公司于2016年10月購入的一處房產銷售給乙公司,取得含稅銷售額1332萬元。
(2)5月,以附贈促銷的方式銷售A化妝品400件,同時贈送B化妝品200件。已知,A化妝品每件不含稅售價為0.2萬元,B化妝品每件不含稅售價為0.1萬元。
(3)7月,購進化妝品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款為30萬元。另外向運輸企業支付該批貨物的不含稅運費3萬元,取得了運輸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已知,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均已通過認證。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和增值稅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答案中的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
1.計算事項(1)中甲公司的銷項稅額。
2.計算事項(2)中甲公司的銷項稅額。
3.計算事項(3)中甲公司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答案】
1.事項(1)中甲公司的銷項稅額=1332÷(1+11%)×11%=132(萬元)。
2.事項(2)中甲公司的銷項稅額=400×0.2×17%+200×0.1×17%=17(萬元)。
3.事項(3)中甲公司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30×17%+3×11%=5.43(萬元)。
【解析】
(1)銷售不動產適用11%的增值稅稅率。
(2)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應該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3)購進的化妝品和購進的運輸服務都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準予抵扣進項稅額,交通運輸服務適用11%的增值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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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居民企業甲公司主要從事空調銷售業務。2016年甲公司的銷售收入為2000萬元,其他收入為500萬元,年度利潤總額為600萬元,2016年度甲公司實際支出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400萬元。
甲公司申報繳納2016年企業所得稅時,未將下列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1)從境內居民企業乙有限責任公司分得的股息60萬元;
(2)依據法律代收的一項政府性基金30萬元,該基金在當年未上繳財政。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和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答案中的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
1.計算甲公司在清算2016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2.甲公司從乙有限責任公司分得的股息是否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簡要說明理由。
3.甲公司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是否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1.準予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300萬元。
根據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限額=2000×15%=300(萬元),小于實際發生額400萬元,所以準予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300萬元。
2.甲公司從乙有限責任公司分得的股息60萬元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根據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從境內居民企業乙有限責任公司分得的股息60萬元符合免稅條件,免征企業所得稅,所以不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3.甲公司代收的政府性基金30萬元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規定,對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并上繳財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于上繳財政的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未上繳財政的部分,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扣除。本題中,甲公司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在當年未上繳財政,所以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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