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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四章考點:存款業務基本原則

更新時間:2017-08-31 09:23:03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196收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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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的中級會計職稱已進入最后沖刺階段,環球網校特整理常見考點并發布“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四章考點:存款業務基本原則”以下內容詳細介紹了關于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的相關內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商業銀行存款的相關知識點,供中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更多資料敬請關注環球網校中級會計職稱考試頻道!

  存款業務基本原則

  (環球網校提供存款業務基本原則)儲蓄是指個人將其所有或合法持有的人民幣或外幣,自愿存入中國境內儲蓄機構,儲蓄機構開具存折或者存單作為憑證,個人憑此支取存款本息的信用活動。

  儲蓄是居民個人與銀行之間發生的一種信用關系。

  一、儲蓄存款原則

  我國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存儲存款業務應遵守下列原則:

  (1)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2)個人存款實名制原則

  下列身份證件作為實名證件:

  ①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為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

  ②居住在境內的16周歲以下的中國公民為戶口簿;

  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為軍人身份證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為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④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居民,為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中國臺灣居民,為中國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⑤外國公民,為護照。上述未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個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時,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并登記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

  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時,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并登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

  二、儲蓄存款業務規則

  1、儲蓄存款利率計息、結息規則

  我國實行法定儲蓄存款及利率制度。儲蓄存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擬訂,經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或者由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公布。儲蓄機構必須掛牌公告儲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變動。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時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逾期支取的定期儲蓄存款,其超過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約定自動轉存的外,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定期儲蓄存款在存期內遇有利率調整,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相應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活期儲蓄存款在存入期間遇有利率調整,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儲蓄存款,按清戶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儲戶認為儲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錯誤時,有權向經辦的儲蓄機構申請復核;經辦的儲蓄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復核。

  活期儲蓄存款每年6月30日為結息日,結算利息一次,并人本金起息,元以下尾數不計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儲蓄存款,按清戶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定期存款的支取日為結息日。

  2、存款支取規則

  一般情況下,儲戶可依法隨時支取存款。取款時應向存款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存款憑證,必要時,應提供其有效的身份證件。委托他人代取時,應提供本人和代取人的身份證件。對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儲戶提前支取的,必須持存單和本人居民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人證,外籍儲戶憑護照、居住證——下同)辦理。代他人支取未到期定期存款的,代支取人還必須出具其居民身份證明。

  辦理提前支取手續,出具其他身份證明無效,特殊情況的處理,可由儲蓄機構業務主管部門自定。儲蓄機構對于儲戶要求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在具備上述條件下,驗證存單開戶人姓名與證件姓名一致后,即可支付該筆未到期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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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掛失規則

  存單、存折分為記名式和不記名式。記名式的存單、存折可以掛失,不記名式的存單、存折不能掛失。儲戶的存單、存折如有遺失,必須立即持本人居民身證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時間、種類、金額、賬號及住址等有關情況,書面向原儲蓄機構正式聲明掛失止付。儲蓄機構在確認該筆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掛失手續。

  掛失7天后,儲戶需與儲蓄機構約定時間,辦理補領新存單(折)或支取存款手續。如儲戶本人不能前往辦理,可委托他人代為辦理掛失手續,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證明。如儲戶不能辦理書面掛失手續,而用電話、電報、信函掛失,則必、須在掛失5天之內補辦書面掛失手續,否則掛失不再有效。儲蓄機構受理掛失后,必須立即停止支付該儲蓄存款;若存款在掛失前或掛失失效后已被他人支取,儲蓄機構不負責任。

  4、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規則

  儲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儲戶的儲蓄情況負有保密責任。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目前,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有權依法采取查詢、凍結和扣劃措施的只有人民法院、稅務機關和海關。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證監會、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監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有權查詢和凍結個人儲蓄存款。審計機關、監察機關、價格主管部門、反壟斷執法機構、銀監會、保監會、財政部門、外匯管理機關、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查詢個人儲蓄存款。

  5、存款人死亡后存款的過戶與支取規則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提取、過戶手續,按以下規則辦理:

  ①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未設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由人民法院判處。儲蓄機構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②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單持有人沒有向儲蓄機構申明遺產繼承過程,也沒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決書,直接去儲蓄機構支取或轉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儲蓄機構都視為正常支取或轉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繼承爭執,儲蓄機構不負責任。

  ③在國外的華僑和港澳臺同胞等在國內儲蓄機構的存款或委托銀行代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繼承人在國內者,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續。

  ④在我國定居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者)死亡,存入我國儲蓄機構的存款,其存款過戶或提取手續,與我國公民存款處理手續相同,照上述規定辦理。與我國訂有雙邊領事協定的外國僑民應按協定的具體規定辦理。

  ⑤繼承人在國外者,可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和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親屬證明,向我國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續。

  ⑥存款人死亡后,無法定繼承人又無遺囑的,經當地公證機關證明,按財政部門規定,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群眾團體的職工存款,上繳國庫收歸國有。

  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可轉歸集體所有。此項上繳國庫或轉歸集體所有的存款都不計利息。

  6、儲蓄業務禁止規則

  ①禁止公款私存。

  ②禁止使用不正當手段吸收儲蓄存款。下

  列做法屬于“使用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以散發有價饋贈品為條件吸收儲蓄存款;發放各種名目的攬儲費;利用不確切的廣告宣傳;利用匯款、貸款或其它業務手段強迫儲戶存款;利用各種名目多付利息、獎品或其它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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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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