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四章考點:商業銀行的設立、變更、接管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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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的設立、變更、接管和終止
一、商業銀行的設立(環球網校提供商業銀行設立、變更、接管和終止)
(1)商業銀行的設立條件
注冊資本
(1)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
(2)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
(3)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
(2)商業銀行的設立程序
(3)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的設立
(1)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經中國銀監會審查批準。
(2)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按行政區劃設立。
(3)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
(4)商業銀行撥付給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的60%。
二、商業銀行的變更
(1)商業銀行重大事項的變更。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①變更名稱;
②變更注冊資本;
③變更總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④調整業務范圍;
⑤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5%以上的股東;
⑥修改章程;
⑦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當報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査其任職資格。
(2)商業銀行的合并、分立。
商業銀行的合并、分立,造用《公司法》的規定。商業銀行的合并、分立,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章節練習題: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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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業銀行的接管
商業銀行的接管是指金融管理機關通過一定的接管組織,按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全面控制和管理商業銀行業務活動的行政管理行為。
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接管的目的是對被接管的商業銀行采必要措施,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恢復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能力。
(1)接管的條件與法律后果。
(2)接管的實施與終止。
《商業銀行法》規定了接管終止的情形:
①接管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的接管延期屆滿;
②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
③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被合并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四、商業銀行的終止
商業銀行的終止是指商業銀行法人資格的喪失,也即從法律上消了其獨立的人格。
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商業銀行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
(1)商業銀行因解散而終止。
(2)商業銀行因被撤銷而終止。
(3)商業銀行因被宣告破產而終止。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章節練習題: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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