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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三章考點:退伙

更新時間:2017-08-25 09:41:15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224收藏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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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的中級會計職稱已進入最后沖刺階段,環球網校特整理常見考點并發布“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三章考點:退伙”以下內容詳細介紹了關于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的相關內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 普通合伙企業入伙與退伙的相關知識點,供中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更多資料敬請關注環球網校中級會計職稱考試頻道!

  退伙

  (環球網校提供退伙)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業,從而喪失合伙人資格。

  一、退伙的原因

  合伙人退伙一般有兩種原因:

  一是自愿退伙;

  二是法定退伙。

  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自愿退伙可以分為協議退伙和通知退伙兩種。

  1、關于協議退伙

  《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伙人違反上述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2、關于通知退伙

  《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由此可見,法律對通知退伙有一定的限制,即附有以下三項條件:

  ①必須是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

  ②必須是合伙人的退伙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

  ③必須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這三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合伙人違反上述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現法律規定的事由而退伙。法定退伙分為當然退伙和除名兩類。

  1、關于當然退伙

  《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③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④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此外,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當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起為退伙生效日。

  2、關于除名。

  《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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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退伙的效果

  退伙的效果,是指退伙時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和民事責任的歸屬變動。分為兩類情況:一是財產繼承;二是退伙結算。

  1、關于財產繼承

  《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①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

  ②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③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根據這一法律規定,合伙人死亡時其繼承人可依以下法定條件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一是有合法繼承權;

  二是有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三是繼承人愿意。死亡的合伙人的繼承人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從繼承開始之日起獲得。若有數個繼承人,數人只能作為一個整體繼承被繼承人的合伙份額,不然會破壞合伙企業中原有的結構。

  2、關于退伙結算

  除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情形外,《合伙企業法》對退伙結算作了以下規定:

  ①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貨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②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③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貨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分擔虧損,即如果合伙協議約定虧損分擔比例的,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擔。

  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對于合伙企業既往債務的連帶責任。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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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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