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三章考點: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


【摘要】2017年的中級會計職稱已進入最后沖刺階段,環球網校特整理常見考點并發布“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三章考點: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下內容詳細介紹了關于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的相關內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個人獨資企業的相關知識點,供中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更多資料敬請關注環球網校中級會計職稱考試頻道!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
(環球網校提供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為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警官、法官、檢察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等,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
企業的財產不論是投資人的原始投入還是經營所得,均歸投資人所有。
由于個人獨資企業是一個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因此,《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如果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章節測試題: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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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項選擇題
1、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可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有( )。
A.刑滿釋放的無業人員甲
B.某民營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乙
C.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個體工商戶丙
D.一年前曾擔任過某破產清算企業的總經理并對其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現為某企業銷售人員的丁
【答案】ACD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章節測試題: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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