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級會計師答疑: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區別?


問題: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區別
解答: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編造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并基于錯誤認識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脅迫是指以給對方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相要挾,使對方陷入恐懼心理,基于這種恐懼心理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境地,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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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清算
(1)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予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
(2)財產清償順序
①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②所欠稅款;
③其他債務。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無限責任)
(3)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述財產清償順序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4)投資人的持續清償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人個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5)注銷登記: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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