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巡視規則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
關于印發《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巡視規則》的通知
會考﹝201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
為了規范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巡視工作,我們修訂了《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巡視規則》(財會考辦字〔1999〕7號)。現將修訂后的《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巡視規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巡視規則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6年3月1日
附件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巡視規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考試”)巡視工作,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考試巡視人員由各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考試管理機構)選派。各級考試管理機構負責對派出的考試巡視人員進行培訓、管理和監督;考試巡視人員對派出機構負責,并切實履行巡視職責。
第三條 巡視人員應當熟悉考試政策、規定,認真負責,不徇私情,遵守考試工作相關規定。
第四條 巡視人員在考區、考點、考場巡視時,應當佩戴考試管理機構制發的統一標識。
第五條 考試巡視實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親屬參加本年度考試的人員,不得從事本年度考試巡視工作。各級考試管理機構安排巡視地點時,不得安排巡視人員回其原籍等較為熟悉的考區巡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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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巡視人員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監督檢查被巡視考區的考試組織工作,包括考區、考點組織機構的組成和職責分工、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考試期間的值班安排和防范作弊的相關措施等。
(二)監督檢查被巡視考區的安全保密工作,包括試卷保密室的安全情況、密件保管人員值班守衛情況、試卷的分發(含電子試卷)及回收情況。
(三)檢查考點考場設置,包括考點(場)的選擇設置、考點(場)的環境布置、考場桌椅(考試機)的擺放、備用考場(考試機)的設置以及考點各項服務設施的配備等。
對于無紙化考試,特別要檢查考試管理機等設施運行情況,巡查考點監控中心和考場監控設備、考點網絡環境、備用服務器和考試機及應急電源的配置情況等。
(四)監督檢查考區(點)對監考等考試工作人員(含無紙化考試技術保障人員)的培訓情況,包括培訓時間、內容、形式及效果等。
(五)監督檢查考點(場)考試考風考紀執行情況,包括考點(場)秩序、考場紀律、工作人員職責落實等情況,及時報告發現的問題,制止作弊行為。
(六)協助被巡視地區妥善處置各類突發事件。
第七條 巡視人員在巡視工作結束后,應當向派出機構報告巡視工作有關情況。
第八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發布的《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巡視規則》(財會考辦字〔1999〕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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