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第一章第三節代理權的行使
更新時間:2016-01-07 11:03:12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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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2016年中級會計師考試時間為9月10日-12日舉行,中級會計師考生開始進行備考,環球網校為了讓考生更好的進行備考發布2016年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第一章第三節代理權的行使,希望中級會計師考生認
【摘要】2016年中級會計師考試時間為9月10日-12日舉行,中級會計師考生開始進行備考,環球網校為了讓考生更好的進行備考發布“2016年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第一章第三節代理權的行使”,希望中級會計師考生認真備考,合理安排學習時間,提前制定學習計劃,以下是環球網校為你提供《中級經濟法》第三節代理。祝中級會計師考生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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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權的行使
一、代理權行使的一般要求(環球網校提供代理權的行使內容)
委托代理人應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行使代理權。
二、濫用代理權的禁止
代理人不得濫用代理權。
常見的濫用代理權的情形有: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
(2)同一代理人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項民事活動;
(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三、濫用代理權的法律后果
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的,其行為視為無效行為。給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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