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第三章個人獨資企業概念和特征
【摘要】2015年中級會計師考試時間為9月12日-13日,目前中級會計師準考證各省正在進行打印中,考生可進入中級會計師頻道詳細查看,臨近考試,環球網校整理發布“2015年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第三章個人獨資企業概念和特征”,將2015年中級會計師考試中涉及到的考點“個人獨資企業概念和特征”進行講解,下面是提供的中級會計師考試中會涉及的《中級經濟法》考點,現整理如下,供中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經濟法。
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下稱《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個人獨資企業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只能是一個自然人,國家機關、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等都不能作為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人。上述的自然人僅指中國公民。
2.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由于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僅為一個自然人,因此,對企業出資多少、是否追加投資或減少投資、采取什么樣的經營方式等事項均由投資人一人決定。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即當企業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投資人應以自己個人的全部財產用于清償。
3.個人獨資企業的內部機構設置簡單,經營管理方式靈活。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既可以是企業的所有者,又可以是企業的經營者。因此,法律對其內部機構的設置和經營管理方式不像公司和其他企業那樣加以嚴格規定。
4.個人獨資企業是非法人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出資,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在權利義務上,企業和個人是融為一體的,企業的責任即投資人個人的責任,企業的財產即投資人個人的財產。個人獨資企業隨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卻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理論上,個人獨資企業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個人獨資企業法,是指國家關于個人獨資企業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的個人獨資企業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了下列基本原則:
(1)依法保護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
(2)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3)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4)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招用職工;
(5)個人獨資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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