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摘要】2015年中級會計師考試時間為9月12日-13日,環球網校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中級會計師考試考生打好基礎,提高學習效果,整理并發布“2015年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將2015年中級會計師考試中涉及到的考點“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進行講解,下面是提供的中級會計師考試《中級經濟法》考點,現整理如下,供中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經濟法。
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應當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為公司的監督機構。
1.監事會的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 人,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無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2.監事會的職權
股份有限公同監事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的職權的規定基本相同。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3.監事會的召開
監事會設主席1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1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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