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實務》第十四章授予客戶獎勵積分的處理


【摘要】環球網校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中級會計師考試考生打好基礎,提高學習效果,環球網校整理發布“2015年中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實務》第十四章授予客戶獎勵積分的處理”,將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涉及到的相關知識點“授予客戶獎勵積分的處理”進行講解,小編認為學好中級會計實務,教材基礎很重要,下面是提供的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會涉及的考點,現整理如下,供中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會計實務。
授予客戶獎勵積分的處理
在某些情況下,企業在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的同時會授予客戶獎勵積分,如航空公司給予客戶的里程累計等,客戶在滿足一定條件后將獎勵積分兌換為企業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費或折扣后的商品或服務。
企業對該交易事項應當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1. 在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的同時,應當將銷售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貨款在本次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產生的收入與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之間進行分配,將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貨款扣除獎勵積分公允價值的部分確認為收入、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確認為遞延收益。
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為單獨銷售可取得的金額。如果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不能夠直接觀察到,授予企業可以參考被兌換獎勵物品的公允價值或其他估值技術估計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
2. 獲得獎勵積分的客戶滿足條件時有權利取得授予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在客戶兌換獎勵積分時,授予企業應將原計入遞延收益的與所兌換積分相關的部分確認為收入,確認為收入的金額應當以被兌換用于換取獎勵的積分數額占預期將兌換用于換取獎勵的積分總數的比例為基礎計算確定。
獲得獎勵積分的客戶滿足條件時有權利取得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或勞務的,如果授予企業代表第三方歸集對價,授予企業應在第三方有義務提供獎勵且有權接受因提供獎勵的計價時,將原計入遞延收益的金額與應支付給第三方的價款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收入;如果授予企業自身歸集對價,應在履行獎勵義務時按分配至獎勵積分的對價確認收入。
企業因提供獎勵積分而發生的不可避免成本超過已收和應收對價時,應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有關虧損合同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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