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實務》第十三章未決訴訟或未決仲裁
【摘要】環球網校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中級會計師考試考生打好基礎,提高學習效果,環球網校整理發布“2015年中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實務》第十三章未決訴訟或未決仲裁”,將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涉及到的相關知識點“未決訴訟或未決仲裁”進行講解,小編認為學好中級會計實務,教材基礎很重要,下面是提供的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會涉及的考點,現整理如下,供中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會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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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決訴訟或未決仲裁
一、未決訴訟或未決仲裁
訴訟,使之當事人不能通過協商解決爭議,因而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程序解決糾紛的活動。
訴訟尚未裁決之前,對于被告者來說,可能形成一項或有負債或者預計負債;對于原告來說,則可能形成一項或有資產。
仲裁,是指經濟法的各方當事人依照事先約定或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并由其對爭議依法作出具有約束力裁決的一種活動。
作為當事人一方,仲裁的結果在仲裁決定公布以前是不確定的,會構成一項潛在義務或現時義務,或者潛在資產。
二、債務擔保
債務擔保在企業中是較為普遍的現象。作為提供擔保的一方,在被擔保方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常常承擔連帶責任。從保護投資者、債權人的利益出發,客觀、充分地反映企業因擔保義務而承擔的潛在風險是十分必要的。
企業對外提供債務擔保常常會涉及未決訴訟,這時可以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①企業已被判決敗訴,則應當按照人民法院判決的應承擔的損失金額,確認為負債,并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②已判決敗訴,但企業正在上訴,或者經上一級人民法院裁定暫緩執行,或者由上一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等,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根據已有判決結果合理估計可能產生的損失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并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③人民法院尚未判決的,企業應向其律師或法律顧問等咨詢,估計敗訴的可能性,以及敗訴后可能發生的損失金額,并取得有關書面意見。如果敗訴的可能性大于勝訴的可能性,并且損失金額能夠合理估計的,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將預計擔保損失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并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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