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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社局發布!25年中級經濟師這些考生成績無效!

更新時間:2025-11-19 09:54:54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6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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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上海市人社局發布《2025年度初級、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意見》,6名考生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處理!
上海人社局發布!25年中級經濟師這些考生成績無效!

近日!上海市人社局發布《2025年度初級、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意見》,6名考生當次該科目成績無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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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文如下:

違紀違規信息及處理意見

序號 準考證號 考試日期 違紀違規行為 處理意見 處理依據
1 0513********054 11.2 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一款
2 0513********010 11.2 攜帶通訊工具進入座位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一款
3 0513********087 11.2 攜帶通訊工具進入座位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一款
4 0623********024 11.2 攜帶通訊工具進入座位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一款
5 0623********026 11.2 攜帶通訊工具進入座位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一款
6 0823********033 11.2 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考場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人社部令第31號
第六條第四款

本次考試違紀違規行為包括: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
(2)攜帶通訊工具進入座;
(3)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考場。

考生如對所認定的違紀違規事實及擬處理意見存在異議,可在公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陳述和申辯。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的,將依法依規作出正式處理決定。

考場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罰依據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31號)明確了違紀違規行為及處理規定:

第六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書寫、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三) 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八)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電子化系統設施的;

(九)未按規定使用考試系統,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試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條 應試人員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證書簽發機構宣布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無效,并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

第十一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建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考試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用人單位及社會提供查詢,相關記錄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核發和注冊、職稱評定的重要參考。考試機構可以視情況向社會公布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相關信息,并通知當事人所在單位。

提醒大家

不要帶手機或資料到座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1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二章“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聽從監考老師的安排!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1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二章“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第六條第四項之規定,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的具體規定及內容,建議誠信參考、文明參考!

在此,想告訴大家:通過違規違法渠道獲得的證書,被取消也是可以預料到的結果,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提醒各位還在備考的同學們,一定要引以為戒:

1、堅守誠信原則:始終堅守誠信原則,明白任何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成績或證書都是不被社會所認可的,且最終會損害自己的名譽和職業發展。

2、深入了解考試規定:在備考過程中,詳細了解一建證書考試的相關規定和禁止事項,確保自己在考試過程中不會違反任何規定。

3、摒棄僥幸心理:不要抱有僥幸心理,認為通過不正當手段能夠輕松獲得證書。這樣的行為不僅違法,而且風險極大,一旦被查出將面臨嚴重的后果。

4、專注備考,提升實力:將精力集中在備考過程中,通過努力學習提升自己的專業能力和知識水平。只有真正具備了一建證書所要求的能力,才能在未來的職業發展中取得成功。

5、警惕不法機構的誘惑:在備考過程中,可能會遇到一些不法機構或個人以“包過”、“替考”等名義進行誘惑??忌鷳岣呔?,不要輕信這些承諾,以免上當受騙。

6、及時舉報違法行為:如果在備考過程中發現他人存在違法行為,應及時向相關部門舉報。這不僅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整個考試環境的維護。

以上就是本站編輯整理的:“上海人社局發布!25年中級經濟師這些考生成績無效!”內容,總之,作為備考者,應該從之前的違法行為中吸取教訓,堅守誠信原則,努力提升自己的專業能力和知識水平!


分享到: 編輯:張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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