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中級經濟師《人力資源》考點及母題: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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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和要求
一、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
(1)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①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②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④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 事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 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①被鑒定為 1 -4 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 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②被鑒定為 5 -10 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3)醫療期 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療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醫療期的期限

二、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
【經典例題】
下列屬于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的是( )
A.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B.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C.在本工作單位連續工作滿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三年的。
D.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E.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 學觀察期間的。
【答案】ABDE
【解析】 本題考查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 40 條,第 41 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 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 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 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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