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中級經濟師《人力資源》考點及經典母題:勞動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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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解除
一、概念
勞動合同簽訂以后,沒有履行完畢之前,由于某種因素導致雙方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
二、分類
勞動合同解除包括:協商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情況。
三、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對解除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時,勞動合同可以協商解除。
四、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過失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因客觀原因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
五、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1)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無須提前通知用人單位:①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②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③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⑤因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 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 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經典例題】
因( )而解除勞動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A. 用人單位沒有在勞動者加班后立即支付加班費。
B.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C. 用人單位以威脅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
D. 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 38 條規定,用人單 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未按勞動合同規定提供勞動幫助和勞動條件的。2.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 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因用人單位以欺詐,威脅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 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 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 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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