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巖土工程師考試與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4


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
第六條 建設項目規劃審查機構應當對工程建設規劃階段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應當對工程建設勘察、設計階段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工程建設施工階段執行施工安全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建設施工、監理、驗收等階段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第八條 工程建設標準批準部門應當定期對建設項目規劃審查機關、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強制性標準的監督進行檢查,對監督不力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建議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 強制性標準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㈠有關工程技術人員是否熟悉、掌握強制性標準;
㈡工程項目的規劃、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等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㈢工程項目采用的材料、設備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㈣工程項目的安全、質量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㈤工程中采用的導則、指南、手冊、計算機軟件的內容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㈠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㈡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第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十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強制性標準規定,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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