巖土工程師考點:淺基礎設計(15)


長期作用有較大水平荷載和位于坡頂、坡面的基礎應有一定的埋深,以確保基礎具有足夠的穩定性。承受上拔力的結構,如輸電塔基礎,也要求有一定的埋深,以提供足夠的抗拔阻力。
靠近原有建筑物修建新基礎時,為了不影響原有基礎的安全,新基礎最好不低于原有的基礎。如必須超過時,則兩基礎間凈距應不小于其底面高差的 1~2倍。如不能滿足這一要求,施工期間應采取措施。此外,在使用期間,還要注意新基礎的荷載是否將引起原有建筑物產生不均勻沉降。當相鄰基礎必需選擇不同埋深時,不同埋深的相鄰基礎原則處理,并盡可能按先深后淺的次序施工。
土層的性質和分布
直接支承基礎的土層稱為持力層,在持力層下方的土層稱為下臥層。為了滿足建筑物對地基承載力和地基允許變形值的要求,基礎應盡可能埋置在良好的持力層上。當地基受力層或沉降計算深度范圍內存在軟弱下臥層時,軟弱下臥層的承載力和地基變形也應滿足要求。
在工程地質勘察報告中,已經說明擬建場地的地層分布、各土層的物理力學性質和地基承載力。這些資料給基礎埋深和忡力層的選擇提供了依據。我們把處于堅硬、硬塑或可塑狀態的粘性土層,密實或中密狀態的砂土層和碎石土層,以及屬于低、中壓縮性的其它土層視為良好土層;而把處于軟塑、流塑狀態的粘性土層,處于松散狀態的砂土層、填土和其它高壓縮性土層視軟弱土層。
良好土層的承載力高或較高;軟弱土層的承載力低。按照壓縮性和承載力的高低。對擬建場區的土層,可自上而下選擇合適的地基持力層和基礎埋深。在選擇中,大致可遇到如下幾種情況:
1.在建筑物影響范圍內,自上而下都是良好土層,那么基礎埋深按其它條件或最小埋深確定。
2.自上而下都是軟弱土層,基礎難以找到良好的持力層,這時宜考慮采用人工地基或深基礎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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