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巖土工程師考試專業案例分析(3)
資源與環境保護方面的案例$lesson$
案情】1996年四川省武勝縣張明學自籌資金購買了100噸鐵船1只,船內設養魚艙5個,養魚水面積93.5萬平方米,于同年5月投入嘉陵江養魚,船體距上游武勝縣冷凍廠排污口100米左右。1997年10月17日上午9時許,縣冷凍廠檢修機器,清洗高壓儲液氨桶,清洗的污水直接流入嘉陵江,進入張明學的養魚艙內。10時左右,魚開始跳動、死亡。12時許,艙內魚大部分死亡,共約5570斤。張明學獲知情況,立即請縣環保局衛生防疫站、公安局派員現場察看,經環保監測人員采集水樣化驗:縣冷凍廠排污口處污水每升含氨氮1737.374毫克,張明學船艙內養魚水每升含氨氮129.30毫克,其中,非離子氨濃度每升水1.62毫克,超過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規定的非離子氨濃度應當小于每升水0.02毫克的80倍。武勝縣法院審理認為:縣冷凍廠超標排污使部分江水變質,變質江水進入養魚艙內,是張明學飼養的魚類死亡的直接原因,應當依法賠償張明學的經濟損失。為此,依照《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之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思考題】
1、作出此判決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2、我國環境法律體系的構成是什么?
【法條鏈接】
《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七條: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并處以罰款。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形式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完全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于承擔責任。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計算。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水污染引起的公害民事責任案件。因此在本案中,直接涉及到了《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七條、四十一條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防止地表水污染”的相關規定。在本案中,依照《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環境民事責任的追究,往往多法并用。一般會涉及到《環境保護法》、《民事訴訟法》、相應的環境保護或污染防治單行法,有地方法規的還要參照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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