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巖土工程師考試淺基礎設計講解(15)


§7.6 地基變形的驗算 $lesson$
7.6.1 地基變形特征
建筑物地基變形的特征,有下列四種:
1.沉降量--指基礎中心點的沉降值。
2.沉降差--指同一建筑物中相鄰兩個基礎沉降量的差。
3.傾斜--指基礎傾斜方向兩端點的沉降差與其距離的比值。
4.局部傾斜--指砌體承重結構沿縱墻6m~10m內基礎兩點的沉降差與其距離的比值。
7.6.2 地基變形驗算
對于大量中小型建筑來說,在滿足按承載力計算的要求之后,不一定需要進行地基變形驗算。表7-17對二級建筑物中某些常用的建筑類型,根據地基主要受力層的情況,列出了不必進行變形驗算的范圍。
但是,一級建筑物和不屬表7-17范圍的二級建筑物,以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二級建筑物,地基承載力標準值小于130 kPa,且體型復雜的建筑;某些對地基承載力要求不高,但在生產工藝上或正常使用方面對地基變形有特殊要求的廠房、試驗室或構筑物;在基礎及其附近有大量填土或地面堆載;相鄰基礎的荷載差異較大或距離過近的軟弱地基上的相鄰建筑物等,必須進行地基變形驗算。要求地基的變形值在允許的范圍內,即
s≤〔s〕 (7-25)
式中 s--建筑物地基在長期荷載作用下的變形,mm;
〔s〕--建筑物地基變形允許值,mm(表7-18)。
如果地基變形驗算不符合要求,則應通過改變基礎類型或尺寸、采取減弱不均勻沉降危害措施、進行地基處理或采用樁基礎等方法來解決。
在計算地基變形時,一般應遵守下列規定:
(1)由于地基不均勻、建筑物荷載差異大或體型復雜等因素引起的地基變形,對于砌體承重結構,應由局部傾斜控制;對于框架結構和單層排架結構,應由相鄰柱基的沉降差控制。
二級建筑物可不作地基變形驗算的范圍 表7-17
注:①地基主要受力層系指條形基礎底面下深度為3b(b為基礎底面寬度),獨立基礎下為1.5b,厚度均不小于5m的范圍(二層以下的民用建筑于除外)。
②地基主要受力層中如有承載力標準值小于130kPa的土層時,表中砌體承重結構的設計,應符合規范有關規定。
?、郾碇衅鲶w結構和框架結構均指民用建筑,對于工業建筑可按廠房高度、荷載情況折合成與其相當的民用建筑層數。
?、鼙碇蓄~定吊車起重量、煙囪高檔商品和水塔容積的數值均指最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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