巖土工程師輔導資料: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要求2


(二)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
(1)發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i)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ii)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iii)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2) 承包:(i)承包方主體資格。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ii)聯合共同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iii)分包與責任承擔。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工程再分包。(iv)禁止轉包和肢解分包。建筑法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三)建筑工程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1)國家重點建設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4)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5)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除上述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是否實行監理,由建設單位自主決定,這可以稱為自愿監理。
(四)建筑工程質量管理
質量保修: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在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的最低保修期限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2年。
2.6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1)建設工程合同的定義和有關強制性規定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期,應當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
(2)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與分類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7注冊建筑師條例
注冊建筑師是指依法取得注冊建筑師證書并從事房屋建筑設計及相關業務的人員。注冊建筑師分為一級注冊建筑師和二級注冊建筑師。
一級注冊建筑師的注冊,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負責;二級注冊建筑師的注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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