巖土工程師備考資料:水樣的采取和分析


水樣的采取和分析
(1)、采取地下水試樣和土試樣的要求
12.1.1 當有足夠經驗或充分資料,認定工程場地的土或水(地下水或地表水)對建筑材料不具有腐蝕性時,可不取樣進行腐蝕性評價。否則,應取水樣或土樣進行試驗,并按本章評定其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
12.1.2 采取水試樣和土試樣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混凝土或鋼結構處于地下水位以下時,應采取地下水試樣和地下水位以上的土試樣,并分別作腐蝕性試驗;
2混凝土或鋼結構處于地下水位以上時,,應采取土試樣作腐蝕性試驗;
3混凝土或鋼結構處于地表水中時,應采取地表水試樣,作水的腐蝕性試驗;
4 水和土取樣數量每個場地不應少于各2件,對建筑群不宜少于3件。
(2)、測試目的和內容
測試目的和內容見下表。對于污染水的取樣量及分析項目應根據污染物質確定。
水試樣測試目的和內容
(3)、采取地下水試樣注意事項
1 取樣前至少用水樣洗滌玻璃瓶和塞子3次,取樣時水應緩緩注入瓶中,不能攪動水源,并注意勿使砂石飛浮土顆?;蛑参锏冗M入瓶中。
2 采取水樣時,不要把瓶子完全裝滿,水面與瓶塞間要留1cm左右的空隙以防氣溫改變時瓶塞被擠掉。
3 水樣取好后,仔細塞好瓶塞,不能有漏水現象,然后用石蠟封瓶口。如水樣運送較遠,則應用紗布或繩子將瓶口纏緊,然后再以石蠟封住。
4 在鉆孔中取樣,應盡可能從鉆孔中抽出1—2倍水柱體積的水,然后取樣。
5 運送途中嚴防水樣封口破損,冬季應防止水樣瓶凍裂,夏季應避免日光照射。
五、根據場地地質條件和工程特點,提出巖土試驗和水分析的要求
內容詳見《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001)第11.1.2條、11.2.1條、11.2.3條、11.2.4條、11.3條、11.3.1條、11.3.2條、11.3.3條、11.3.4條、11.3.5條、11.4.1條、44.4.2條、11.4.3條、11.4.4條、11.5.1條、11.5.2條、11.5.3條、11.6.1條、11.6.2條、11.6.3條、11.6.4條、11.6.5條、11.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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