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須知


一、考試報考條件 (一)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A:基礎考試報考條件 (1)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見附件) (2)1971年(含1971年)以后畢業,不具備規定學歷的人員,從事建筑工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建筑工程分類標準三級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二級以上項目不少于1項。 ②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中型工業建筑工程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大型項目不少于1項。 B:專業考試報考條件 (1)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見附件 注:表中“Ⅰ類人員”指基礎考試已經通過,繼續申報專業考試的人員:“Ⅱ類人員”指按建設部、人事部司發文《關于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認定和一九九七年資格報考工作有關問題的說明》[(97)建設注字第46號]文件規定,符合免基礎考試條件,只參加專業考試的人員。免考范圍不再擴大。該類人員可一直參加專業考試,直至通過為止。 (2)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專科畢業的人員。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畢業,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0年以上的人員。 (4)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參加工作,不具備規定學歷要求,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的人員。 (二)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見附件 二、報考應提交的材料 報考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需提交如下材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表》或《中華人共和國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表》(一式二份)并交本人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2)所有參加考試人員應提供近期免冠同版一寸彩色照片二張,每人照片要分裝,并在袋上注明本人姓名和工作單位及身份證號。 (3)基礎科目考試合格人員,報考專業科目考試時,應提供基礎考試合格的證明材料。 三、考試報名時間 自收到全國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結構)關于當年考務工作的通知后,由我省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結構)確定報名時間后發布文件(省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結構)辦公室設在省建設廳執業資格注冊中心)。此文件發各市建設局、華北石油管理局。 四、考試報名程序 各有關單位將參考人員報名材料及各類證書原件報各市建設局主管部門初審,由各市建設局主管部門按下發的軟盤格式錄入形成數據庫格式連同申報材料報送省管理委員會(結構)辦公室。準考證由各市建設局在考試前統一到省注冊中心領取。準考證如有不符,請及時與省注冊中心聯系。 五、成績公布 自收到河北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布的合格人員名單后,由我注冊中心轉發考試成績的相關文件。此文件發各市建設局、華北石油管理局,并在網站上公布。 申報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須知 一、初始注冊 初始注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冊師注冊申請表(1式2份); 2、注冊師申請在此設計單位首次注冊的證明(如用計算機打印需由注冊師本人簽字)。 3、申請人的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件; 4、聘用單位出具的受聘人的聘用合同復印件(至申請注冊時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應有本人簽字); 5、聘用單位出具的受聘人職業道德證明,該證明材料由申請人自提出申請之日前最后一個服務期滿2年以上的設計單位或允許其執業的其他機構出具方為有效; 6、聘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 7、縣級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能堅持正常工作的體檢證明(近3個月內體檢有效); 8、取得資格后調往其他單位并申請注冊時,應提供工作關系調動或辭職的證明文件; 9、大專院校設計單位人員申請注冊時,應出具申請人是在職教師或設計單位在編人員的證明文件;若為在職教師,還應按 “高等學校(院)在職教師注冊須知”中規定,出具相應的證明材料。 辦理程序 1、申請人填寫注冊師申請表并提交聘用單位; 2、聘用單位審核同意簽字蓋章后,連同其他有關注冊材料一并報所在建設局主管部門; 3、各建設局主管部門對其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進行審核,在注冊申請表相應欄目內簽字蓋章后報省管理委員會(結構)辦公室。 4、省管理委員會(結構)辦公室初審后,報全國管委會審定,注冊人員證書及印章統一由各市建設局主管部門在省注冊中心領取并下發到注冊本人手中。 二、變更注冊 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應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按規定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變更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冊師變更注冊申請表(1式2份); 2、注冊師申請變更至新設計單位注冊的證明(如用計算機打印需由注冊師本人簽字)。 3、聘用單位出具的受聘人員的聘用合同復印件(至變更注冊時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應有本人簽字); 4、原聘用單位出具的與申請人解除聘用合同的證明及同意其調動(離退休人員的外聘)證明; 5、原聘用單位出具的申請人申請變更注冊前2年內的職業道德證明; 6、申請人變更注冊前的執業印章; 7、新聘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 8、繼續注冊時要求變更時,需同時提供參加繼續教育證明和體檢證明。 辦理程序 A、跨省(部門)變更注冊程序: (1)申請人按照變更注冊要求提交申報材料; (2)申請人將有關材料(含申請人的執業專用章)報送省注冊地方管理委員會; (3)省注冊地方管理委員會審查材料符合變更條件后,將變更注冊人員材料返還申請人。 B:省內變更注冊程序: (1)申請人按照變更注冊要求提交申報材料; (2)將有關材料報送新聘用單位所在建設局主管部門; (3)各地建設局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后,將申報材料報省管理委員會(結構)辦公室; (4)省管理委員會(結構)辦公室審查同意簽字蓋章后,將變更注冊材料報送全國管委會審定。 三、延續注冊 注冊工程師每一注冊期為3年,注冊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注冊期滿前30日,按照規定程序申請延續注冊。 延續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繼續注冊申請表(1式2份); 2、注冊師申請繼續在此設計單位注冊的證明(如用計算機打印需由注冊師本人簽字)。 3、申請人上一注冊期的職業道德證明; 4、聘用單位出具的申請人的聘用合同復印件(至繼續注冊時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應有本人簽字); 5、申請人注冊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6、聘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 7、縣級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能堅持正常工作的體檢證明(近3個月內體檢有效); 8、繼續注冊時要求變更時,需按照變更注冊要求提供材料,同時提供參加繼續教育證明和體檢證明。 辦理程序 1、申請人需在注冊期滿之前3個月內,按要求提交注冊材料; 2、將相關材料報各市建設局主管部門審查; 3、各市建設局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匯總后,連同材料一并報省管理委員會(結構)辦公室; 4、省管理委員會(結構)辦公室對材料的真實和有效性進行查驗后,經審查合格的,將注冊材料報送全國管委會審核。 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繼續教育須知 注冊工程師在每一注冊期內應達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本專業繼續教育要求。繼續教育作為注冊工程師逾期初始注冊、延續注冊和重新申請注冊的條件。 繼續教育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每注冊期各為60學時。 其它說明 1、注冊人員不得受聘于二個以上建筑設計單位執行業務。 2、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有效期為3年。任何單位不得在未征得注冊師本人同意的情況下,代替保管和使用。 3、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審批部門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一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3、注冊人員的注冊證書或執業印章如丟失,應及時通過聘用單位向所在省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書面報告掛失,并申請補發注冊證書或執業專用章。 4、注冊單位如遇單位資質證書號或單位名稱變更,請及時以書面形式報省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并辦理注冊人員相關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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