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試簡介)


根據《關于印發《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暫行規定》的通知》(建辦設[1997]222號)文件精神,從1997年起,國家實行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
注冊結構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注冊證書,從事房屋結構、橋梁結構及塔架結構等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注冊結構工程師分為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和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
一、組織領導
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制度納入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由國家確認批準。
建設部、人事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人事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注冊結構工程師的考試、注冊和執業實施指導、監督和管理。
北京地區全國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試管理工作由北京市人事考試中心組織,注冊工作由北京市規劃委員會負責。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從事房屋結構、橋梁結構及塔架結構等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
三、考試時間及科目設置
注冊結構工程師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辦法,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一級注冊注冊結構工程師設《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兩部分;二級注冊注冊結構工程師只設《專業考試》。其中,《基礎考試》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專業考試》采取主、客觀相結合的考試方法,即:要求考生在填涂答題卡的同時,在答題紙上寫出計算過程。
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具體時間安排是:
專業名稱 |
考試時間 |
考試科目 |
考試形式 |
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 |
4小時 |
基礎考試(上) |
閉卷 |
4小時 |
基礎考試(下) |
閉卷 | |
4小時 |
專業考試(上) |
開卷 | |
4小時 |
專業考試(下) |
開卷 | |
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 |
4小時 |
專業考試(上) |
開卷 |
4小時 |
專業考試(下) |
開卷 |
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為開卷考試,考試時允許考生攜帶正規出版社出版的各種專業規范和參考書(書籍范圍詳見當次報考文件)。
四、報考條件
(一)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基礎科目考試報考條件
1、具備下列條件人員
類 別 |
專業名稱 |
學歷或學位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本專業 |
結構工程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
建筑工程 (不含巖土工程) |
評估通過并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 |
| |
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 |
| ||
專科畢業 |
1年 | ||
相近專業 |
建筑工程的巖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礦井建設 水利水電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與海洋工程 農業建筑與環境工程 建筑學 工程力學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
| ||
專科畢業 |
1年 | ||
其它工科專業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及以上學位 |
1年 |
(1)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建筑工程分類標準三級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二級以上項目不少于1項。
(2)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中型工業建筑工程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大型項目不少于1項。
(二)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專業科目考試報考條件
1、具備下列條件人員
類別 |
專業名稱 |
學歷或學位 |
Ⅰ類人員 |
Ⅱ類人員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
本專業 |
結構工程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4年 |
6年 |
建筑工程
(不含巖土工程) |
評估通過并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 |
4年 |
| |
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或本科畢業 |
5年 |
8年 | ||
專科畢業 |
6年 |
9年 | ||
相近專業 |
建筑工程的巖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礦井建設
水利水電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農業建筑與環境工程
海岸與海洋工程
建筑學
工程力學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5年 |
8年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
6年 |
9年 | ||
專科畢業 |
7年 |
10年 | ||
其它工科專業 |
工學學士或本科
畢業及以上學位 |
8年 |
12年 |
注:表中“Ⅰ類人員”指基礎考試已經通過 ,繼續申報專業考試的人員:“Ⅱ類人員” 指按建設部、人事部司發文《關于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和 1997年資格報考工作有關問題的說明》[(97)建設注字第46號]文件規定, 符合免基礎考試條件,只參加專業考試的人員 。免考范圍不再擴大,該類人員可一直參加專業考試,直至通過為止 。
2、 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專科畢業的人員。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畢業,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0年以上的人員。
4、 1970 年(含 1970 年)以前參加工作,不具備規定學歷要求,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 15 年以上的人員。
(三)全國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人員
類別 |
專業名稱 |
學 歷 |
職業實踐 最少時間 (年) |
本專業 |
工業與民用建筑 |
本科及以上學歷 |
2年 |
普通大專畢業 |
3年 | ||
成人大專畢業 |
4年 | ||
普通中專畢業 |
6年 | ||
成人中專畢業 |
7年 | ||
相近專業 |
建筑設計技術 村鎮建設 公路與橋梁 城市地下鐵道 鐵道工程 鐵道橋梁與隧道 小型土木工程 水利水電工程建筑 水利工程 港口與航道工程 |
本科及以上學歷 |
4年 |
普通大專畢業 |
6年 | ||
成人大專畢業 |
7年 | ||
普通中專畢業 |
9年 | ||
成人中專畢業 |
10年 | ||
不具備規定學歷 |
從事結構設計工作滿 13年以上,且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過三級(或中型工業建筑項目)不少于二項 |
13年 |
(四)上述報考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以上報考條件僅供參考,以當次報考文件為準。
(五)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臺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注冊結構工程師 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 注冊結構工程師 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規定,也可按規定程序申請參加考試。
報考人員應參照規定的報考條件,結合自身情況,自行確定是否符合報考條件。確認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須經所在單位審查同意后,方可報名。凡不符合基礎考試報考條件的人員,其考試成績無效。專業考試成績合格后,報考人員須持符合相關報考條件的證件(原件)進行資格復審,復審合格者方可獲得相應執業資格證書。
五、考試報名
北京市人事考試中心負責北京地區具體的考務組織工作,符合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在規定時間內登陸北京市人事考試網在線提交報考申請并辦理繳費。(具體報名安排詳見當次的報考文件。)
六、成績管理
參加一、二級注冊注冊結構工程師考試的人員,須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七、合格證書
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的、人事部與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八、注冊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負責注冊結構工程師的注冊工作,注冊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注冊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注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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