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06年巖土工程師考試5.22-6.20報名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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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報名、考試、查分時間 免費短信提醒
成人考函〔2006〕24號
關于做好2006年度全國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
關于做好2006年度全國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
各區(市)縣人事(人事勞動)局、建設局(委),市級有關部門和各駐蓉單位人事處(科):
根據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注工〔2006〕9號和川人辦發〔2006〕120號文件的安排,受市職改辦委托,現就做好我市2006年度全國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注冊化工工程師(以下簡稱注冊結構、土木(巖土)、電氣、公用設備、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根據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注工〔2006〕9號和川人辦發〔2006〕120號文件的安排,受市職改辦委托,現就做好我市2006年度全國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注冊化工工程師(以下簡稱注冊結構、土木(巖土)、電氣、公用設備、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報名、考試時間及科目
報名時間:2006年5月22日至6月20日
準考證領取時間:2006年9月8日至18日(逾期未領者,視為自動放棄)
考試時間:2006年9月23-24日
全國注冊結構、土木(巖土)、電氣、公用設備、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分為基礎和專業考試。參加基礎考試合格并按規定完成
報名時間:2006年5月22日至6月20日
準考證領取時間:2006年9月8日至18日(逾期未領者,視為自動放棄)
考試時間:2006年9月23-24日
全國注冊結構、土木(巖土)、電氣、公用設備、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分為基礎和專業考試。參加基礎考試合格并按規定完成
23日 |
上午 |
8:00 - 11:00 |
各專業知識考試(上) |
8:00 - 12:00 |
各專業基礎考試(上) | ||
下午 |
2:00 - 5:00 |
各專業知識考試(下) | |
2:00 - 6:00 |
各專業基礎考試(下) | ||
9月24日 |
上午 |
8:00 - 11:00 |
各專業案例考試(上) |
8:00 - 12:00 |
一、二級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上) | ||
下午 |
2:00 - 5:00 |
各專業案例考試(下) | |
2:00 - 6:00 |
一、二級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下) |
職業實踐年限者,方能報名參加專業考試。專業考試合格后,方可獲得執業資格證書。
二、報考條件
全國注冊結構、土木(巖土)電氣、公用設備、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基礎和專業考試報考條件見附件一: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臺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上述報考條件的,也可報名參加注冊電氣、公用設備、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全國注冊結構、土木(巖土)電氣、公用設備、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基礎和專業考試報考條件見附件一: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臺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上述報考條件的,也可報名參加注冊電氣、公用設備、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三、報名程序
參加全國注冊結構、土木(巖土)、電氣、公用設備、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到成都市人事考試中心領取并填寫《報名表》(成都市人事考試網www.cdpta.gov.cn下載區可下載),符合免試基礎科目考試條件的,還應填寫《免試科目申報表》,經所在單位審定、簽字和加蓋公章后考生持《報名表》、《免試科目申報表》、身份證、學歷證、學位證書、從事專業工程設計工作年限證明及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2張到成都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五樓市建委對外服務窗口進行資格審查并加蓋公章(地址:成都市草市街2號成都市政府政務中心五樓,電話:86917534);審查合格后,考生持上述材料原件到成都市人事考試中心進行資格復審和辦理報名手續。
進行資格復審時,必須嚴格按照報考條件,落實責任制,把好資格復審關。要對報考人員提供的材料進行認真復核、審查,重點核查各類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的原件。資格審查人員須在《報名表》上明確簽署審核意見、簽名并加蓋單位印章。做到誰復審、誰負責,誰出問題、誰承擔責任。對不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要立即取消考試資格。對提供虛假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人員和不嚴格按照報名條件或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的人員,必須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令第3號)進行嚴肅處理。
中心地址:成都市中南大街56號4樓(紅照壁與老南門大橋之間)
咨詢電話:86150138、86150148、86150248、86150348。網址:www.cdpta.gov.cn。
參加全國注冊結構、土木(巖土)、電氣、公用設備、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到成都市人事考試中心領取并填寫《報名表》(成都市人事考試網www.cdpta.gov.cn下載區可下載),符合免試基礎科目考試條件的,還應填寫《免試科目申報表》,經所在單位審定、簽字和加蓋公章后考生持《報名表》、《免試科目申報表》、身份證、學歷證、學位證書、從事專業工程設計工作年限證明及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2張到成都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五樓市建委對外服務窗口進行資格審查并加蓋公章(地址:成都市草市街2號成都市政府政務中心五樓,電話:86917534);審查合格后,考生持上述材料原件到成都市人事考試中心進行資格復審和辦理報名手續。
進行資格復審時,必須嚴格按照報考條件,落實責任制,把好資格復審關。要對報考人員提供的材料進行認真復核、審查,重點核查各類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的原件。資格審查人員須在《報名表》上明確簽署審核意見、簽名并加蓋單位印章。做到誰復審、誰負責,誰出問題、誰承擔責任。對不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要立即取消考試資格。對提供虛假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人員和不嚴格按照報名條件或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的人員,必須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令第3號)進行嚴肅處理。
中心地址:成都市中南大街56號4樓(紅照壁與老南門大橋之間)
咨詢電話:86150138、86150148、86150248、86150348。網址:www.cdpta.gov.cn。
四、收費
收費標準根據國家計委辦公廳計辦價格〔2000〕299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計價格〔2002〕2546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財政部發改價格〔2005〕747號文及川價字費〔2003〕237號文件規定,報考全國一級、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二級專業(含上、下午)考試每人340元,一級基礎(含上、下午)考試每人220元,一級專業(含上、下午)考試每人340元。報考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考基礎每人每科110元,考專業每人每科180元,報考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基礎每人每科80元,考專業每人每科100元。一經報名,概不辦理退費手續。
收費標準根據國家計委辦公廳計辦價格〔2000〕299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計價格〔2002〕2546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財政部發改價格〔2005〕747號文及川價字費〔2003〕237號文件規定,報考全國一級、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二級專業(含上、下午)考試每人340元,一級基礎(含上、下午)考試每人220元,一級專業(含上、下午)考試每人340元。報考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考基礎每人每科110元,考專業每人每科180元,報考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基礎每人每科80元,考專業每人每科100元。一經報名,概不辦理退費手續。
五、教材
2006年注冊結構、土木(巖土)注冊電氣、公用設備、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試大綱、考試教材等在報名時購買。
2006年注冊結構、土木(巖土)注冊電氣、公用設備、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試大綱、考試教材等在報名時購買。
六、其它注意事項
(1)全國注冊結構、注冊電氣、公用設備、化工、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考試為非滾動管理考試,參加基礎考試或專業考試的考生應分別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編碼為
(1)全國注冊結構、注冊電氣、公用設備、化工、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考試為非滾動管理考試,參加基礎考試或專業考試的考生應分別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編碼為
類別 |
級別 |
專業 |
科目代碼及名稱 |
03.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
|
1. 一級 |
01. 基礎 |
1.基礎考試(上) |
2.基礎考試(下) | |||
|
02. 專業 |
3.專業考試(上) | |
4.專業考試(下) | |||
04.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 |
2. 二級 |
01. 專業 |
1.專業考試(上) |
2.專業考試(下) |
類 別 |
級 別 |
專 業 |
科目代碼及名稱 | |
08.注冊土木
工程師(巖
土)
|
1. 基礎
|
01.基礎
|
1.基礎考試(上) | |
2.基礎考試(下) | ||||
2. 專業
|
01.專業
|
1.專業知識考試(上) | ||
2.專業知識考試(下) | ||||
3.專業案例考試(上) | ||||
4.專業案例考試(下) | ||||
類 別 |
級 別 |
專 業 |
科目代碼及名稱 |
|
11.注冊電氣
工程師
(發輸變電) |
1.基礎 |
01.基礎.
發輸變電 |
1.基礎考試(上) |
|
2.基礎考試(下) |
| |||
2.專業 |
01.專業.
發輸變電 |
1.專業知識考試(上) |
| |
2.專業知識考試(下) |
| |||
3.專業案例考試(上) |
| |||
4.專業案例考試(下) |
|
類 別 |
級 別 |
專 業 |
科目代碼及名稱 |
12.注冊電氣
工程師
(供配電) |
1.基礎 |
01.基礎.
供配電 |
1.基礎考試(上) |
2.基礎考試(下) | |||
2.專業 |
01.專業.
供配電 |
1.專業知識考試(上) | |
2.專業知識考試(下) | |||
3.專業案例考試(上) | |||
4.專業案例考試(下) |
類 別 |
級 別 |
專 業 |
科目代碼及名稱 |
13.注冊公用
設備工程師
(給水排水) |
1.基礎 |
01.基礎.
給水排水 |
1.基礎考試(上) |
2.基礎考試(下) | |||
2.專業 |
01.專業.
給水排水 |
1.專業知識考試(上) | |
2.專業知識考試(下) | |||
3.專業案例考試(上) | |||
4.專業案例考試(下) |
類 別 |
級 別 |
專 業 |
科目代碼及名稱 |
14.注冊公用
設備工程師
(暖通空調) |
1.基礎 |
01.基礎.
暖通空調 |
1.基礎考試(上) |
2.基礎考試(下) | |||
2.專業 |
01.專業.
暖通空調 |
1.專業知識考試(上) | |
2.專業知識考試(下) | |||
3.專業案例考試(上) | |||
4.專業案例考試(下) |
類 別 |
級 別 |
專 業 |
科目代碼及名稱 |
15.注冊公用
設備工程師
(動力) |
1.基礎 |
01.基礎.
動力 |
1.基礎考試(上) |
2.基礎考試(下) | |||
2.專業 |
01.專業.
動力 |
1.專業知識考試(上) | |
2.專業知識考試(下) | |||
3.專業案例考試(上) | |||
4.專業案例考試(下) |
類 別 |
級 別 |
專 業 |
科目代碼及名稱 |
16.注冊化工
工程師 |
1.基礎 |
01.基礎.
化工 |
1.基礎考試(上) |
2.基礎考試(下) | |||
2.專業 |
01.專業.
化工 |
1.專業知識考試(上) | |
2.專業知識考試(下) | |||
3.專業案例考試(上) | |||
4.專業案例考試(下) |
(2)考試時考生憑準考證、身份證(不含舊版臨時身份證、過期身份證和身份證復印件等)進入考場,應攜帶2B鉛筆、圓珠筆、鋼筆或簽字筆(黑色或藍色墨水)、三角板、橡皮擦和無聲、無編程功能的計算器。草稿紙由考場發放,考后收回。嚴禁將手機等通信工具帶進考場考座,違者按違紀處理。
(3)各專業的基礎考試為閉卷考試,只允許考生使用統一配發的《考試手冊》(考后收回),禁止攜帶其它參考資料。各專業的基礎考試上午為統一試卷,下午為分專業試卷;各專業的專業考試為開卷考試,允許考生攜帶正規出版社出版的各種專業規范、參考書和復習手冊。
(4)、《基礎考試》和《專業知識考試》試卷全部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的《專業考試》以及其他專業的《專業案例考試》,同時配有試卷和計算機計分答題卡。考生答卷時,須在試卷和計算機計分答題卡相應的位置填上姓名、準考證號和工作單位。每道案例題都應在試卷上寫明試題答案,并在試題答案下面寫明本題的主要案例分析或計算過程及結果,同時將正確答案用2B鉛筆填涂在計算機計分答題卡上。試卷上的答題過程及公式務必書寫清楚,字跡勿潦草。各專業案例考試試卷已把試題、答案選項、答題預留位置全部匯總于一本試卷中。對于不按上述規定填寫試卷和答題卡,以及案例題不按要求在試卷上寫明試題答案及主要案例分析或計算過程及結果的考生試卷,其計算機讀卡成績無效。考試結束后,由監考人員當考生面將答題卡與試卷一起收回,以備評分使用。
(5)、為幫助考生做好考試準備工作,報名時請各報名點將《2006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結構、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化工工程師、土木工程師(巖土)專業考試考生須知》印發給考生。
(3)各專業的基礎考試為閉卷考試,只允許考生使用統一配發的《考試手冊》(考后收回),禁止攜帶其它參考資料。各專業的基礎考試上午為統一試卷,下午為分專業試卷;各專業的專業考試為開卷考試,允許考生攜帶正規出版社出版的各種專業規范、參考書和復習手冊。
(4)、《基礎考試》和《專業知識考試》試卷全部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的《專業考試》以及其他專業的《專業案例考試》,同時配有試卷和計算機計分答題卡。考生答卷時,須在試卷和計算機計分答題卡相應的位置填上姓名、準考證號和工作單位。每道案例題都應在試卷上寫明試題答案,并在試題答案下面寫明本題的主要案例分析或計算過程及結果,同時將正確答案用2B鉛筆填涂在計算機計分答題卡上。試卷上的答題過程及公式務必書寫清楚,字跡勿潦草。各專業案例考試試卷已把試題、答案選項、答題預留位置全部匯總于一本試卷中。對于不按上述規定填寫試卷和答題卡,以及案例題不按要求在試卷上寫明試題答案及主要案例分析或計算過程及結果的考生試卷,其計算機讀卡成績無效。考試結束后,由監考人員當考生面將答題卡與試卷一起收回,以備評分使用。
(5)、為幫助考生做好考試準備工作,報名時請各報名點將《2006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結構、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化工工程師、土木工程師(巖土)專業考試考生須知》印發給考生。
附件:1. 全國注冊結構、電氣、公用設備、化工、土木(巖土)執業資格基礎和專業考試報考條件
2.《免試基礎科目登記表》
3.《免試科目申報表》
4. 《2006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結構、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化工工程師、土木工程師(巖土)專業考試考生須知》
2.《免試基礎科目登記表》
3.《免試科目申報表》
4. 《2006年度全國勘察設計注冊結構、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化工工程師、土木工程師(巖土)專業考試考生須知》
成都市人事考試中心
二OO六年五月十三日
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基礎考試報考條件
一、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
類別 |
專業名稱 |
學歷或學位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最遲畢業年限 |
|
本
專
業
|
結構工程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
2005年 |
|
建筑工程
(不含巖土工程) |
評估通過并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 |
|
2005年 |
| |
| |||||
| |||||
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 |
|
2005年 |
| ||
專科畢業 |
1年 |
2004年 |
| ||
相
近
專
業
|
建筑工程的巖土工程交通土建工程
礦井建設
水利水電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與海洋工程
農業建筑與環境工程
建筑學
工程力學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
2005年 |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
|
2005年 |
| ||
專科畢業 |
1年 |
2004年 |
| ||
其它工科專業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及以上學位 |
1年 |
2004年 |
|
二、1971年(含1971年)以后畢業,不具備規定學歷的人員,從事建筑工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建筑工程分類標準三級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二級以上項目不少于1項。
2、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中型工業建筑工程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大型項目不少于1項。
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專業考試報考條件
一、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
1、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建筑工程分類標準三級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二級以上項目不少于1項。
2、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中型工業建筑工程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大型項目不少于1項。
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專業考試報考條件
一、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
類 別 |
專業名稱 |
學歷或學位 |
Ⅰ類人員 |
Ⅱ類人員 |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最遲畢業年限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最遲畢業年限 | |||
本
專
業 |
結構工程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4年 |
2002年 |
6年 |
1991年 |
建筑工程
(不含巖土工程) |
評估通過并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 |
4年 |
2002年 |
|
| |
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 |
5年 |
2001年 |
8年 |
1989年 | ||
專科畢業 |
6年 |
2000年 |
9年 |
1988年 | ||
相
近
專
業 |
建筑工程的巖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礦井建設
水利水電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與海洋工程
農業建筑與環境工程
建筑學
工程力學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5年 |
2001年 |
8年 |
1989年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
6年 |
2000年 |
9年 |
1988年 | ||
專科畢業 |
7年 |
1999年 |
10年 |
1987年 | ||
其它工科專業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及以上學位 |
8年 |
1998年 |
12年 |
1985年 |
注:表中“Ⅰ類人員”指基礎考試已通過,繼續申報專業考試的人員,“Ⅱ類人員”指按建設部、人事部司發文《關于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和一九九七年資格報考工作有關問題的說明》[(97)建設注字第46號]文件規定,符合免基礎考試條件,只參加專業考試的人員。免考范圍不再擴大。該類人員可一直參加專業考試,直至通過為止。
二、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專科畢業的人員。
三、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畢業,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0年以上的人員。
四、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參加工作,不具備規定學歷要求,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的人員。
全國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參加考試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類別 |
專業名稱 |
學歷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最遲畢業年限 | |
本
專
業 |
工業與民用建筑 |
本科及以上學歷 |
2年 |
2004年 | |
普通大專畢業 |
3年 |
2003年 | |||
成人大專畢業 |
4年 |
2002年 | |||
普通中專畢業 |
6年 |
2000年 | |||
成人中專畢業 |
7年 |
1999年 | |||
相
近
專
業 |
建筑設計技術
村鎮建設
公路與橋梁
城市地下鐵道
鐵道工程
鐵道橋梁與隧道
小型土木工程
水利水電工程建筑
水利工程
港口與航道工程 |
本科及以上學歷 |
4年 |
2002年 | |
普通大專畢業 |
6年 |
2000年 | |||
成人大專畢業 |
7年 |
1999年 | |||
普通中專畢業 |
9年 |
1997年 | |||
成人中專畢業 |
10年 |
1996年 | |||
不具備
規定學歷
|
從事結構設計工作滿13年以上,且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過三級(或中型工業建筑項目)不少于二項 |
13年 |
| ||
全國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基礎和專業考試報考條件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1.取得本專業(指電氣工程、電氣工程自動化專業,詳見人發〔2003〕25號文附表1,下同)或相近專業(指自動化、電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詳見人發〔2003〕25號文附表1,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2.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3.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二)基礎考試合格,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1.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2.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3.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4.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5.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6.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三)載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1.取得本專業(指電氣工程、電氣工程自動化專業,詳見人發〔2003〕25號文附表1,下同)或相近專業(指自動化、電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詳見人發〔2003〕25號文附表1,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2.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3.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二)基礎考試合格,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1.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2.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3.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4.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5.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6.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三)載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1.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2.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3.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4.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5.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手,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8.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全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基礎和專業考試報考條件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1.取得本專業(指公用設備專業工程中的暖通空調、動力、給水排水專業,詳見人發〔2003〕24號文附表1,下同)或相近專業(詳見人發〔2003〕24號文附表1,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2.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3.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二)基礎考試合格,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1.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2.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3.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4.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5.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6.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三)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1.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2.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3.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4.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5.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手,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8.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全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基礎和專業考試報考條件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1.取得本專業(指化學工程與工藝、高分子材料與工程、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制藥工程、輕化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生物工程等,詳見人發〔2003〕26號文附表1,下同)或相近專業(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環境工程、安全工程等,詳見人發〔2003〕26號文附表1,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2.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3.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二)基礎考試合格,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1.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2.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3.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4.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5.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6.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三)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1.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2.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3.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4.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5.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手,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8.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全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基礎和專業考試報考條件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1.取得本專業(指勘查技術與工程、土木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專業,下同)或相近專業(指地質勘探、環境工程、工程力學專業,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2.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年。
3.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年。
(二)基礎考試合格,并具備以下條件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1.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3年。
2.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4年。
3.取得本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5年。
4.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6年。
5.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7年。
6.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8年。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1.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碩士及以上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及以上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7年。
2.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8年。
3.1989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9年。
4.1987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0年。
5.1985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2年。
6.1982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9年。
7.1977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或1972年及以前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0年。
全國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注冊化工工程師專業考試考生須知
2.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3.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4.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5.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手,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8.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全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基礎和專業考試報考條件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1.取得本專業(指公用設備專業工程中的暖通空調、動力、給水排水專業,詳見人發〔2003〕24號文附表1,下同)或相近專業(詳見人發〔2003〕24號文附表1,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2.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3.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二)基礎考試合格,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1.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2.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3.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4.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5.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6.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三)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1.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2.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3.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4.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5.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手,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8.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全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基礎和專業考試報考條件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1.取得本專業(指化學工程與工藝、高分子材料與工程、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制藥工程、輕化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生物工程等,詳見人發〔2003〕26號文附表1,下同)或相近專業(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環境工程、安全工程等,詳見人發〔2003〕26號文附表1,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2.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3.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二)基礎考試合格,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1.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2.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3.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4.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5.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6.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三)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1.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2.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3.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4.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5.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手,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8.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全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基礎和專業考試報考條件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1.取得本專業(指勘查技術與工程、土木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專業,下同)或相近專業(指地質勘探、環境工程、工程力學專業,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2.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年。
3.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年。
(二)基礎考試合格,并具備以下條件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1.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3年。
2.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4年。
3.取得本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5年。
4.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6年。
5.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7年。
6.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8年。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1.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碩士及以上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及以上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7年。
2.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8年。
3.1989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9年。
4.1987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0年。
5.1985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2年。
6.1982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9年。
7.1977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或1972年及以前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0年。
全國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注冊化工工程師專業考試考生須知
1.全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注冊化工工程師專業考試均分為2天,第一天為專業知識考試,成績上、下午合并計分;第二天為專業案例考試,成績上、下午合并計分。考試時間每天上、下午各3小時。專業考試為非滾動管理考試,考生應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考試。
第一天為客觀題,上、下午各70道題,其中單選題40題,每題分值為1分,多選題30題,每題分值為2分,試卷滿分200分;第二天為案例題,上午25道必答題,下午25道必答題(對于有選擇作答的25道必答題,如考生在答題卡和試卷上作答超過25道題,按題目序號從小到大的順序對作答的前25道題評分,其他作答題無效),每題分值為2分,試卷滿分100分。
2.試卷作答用筆:黑色或藍色墨水的鋼筆、簽字筆;考生在試卷上作答時,必須使用試卷作答用筆,不得使用鉛筆,否則視為無效試卷。填涂答題卡用筆:2B鉛筆。
3.考生應考時應攜帶試卷作答用筆、2B鉛筆、三角板、橡皮和無聲、無編程功能的科學計算器。
4.參加專業考試的考生允許攜帶正規出版社出版的各種專業規范、參考書和復習手冊。
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專業考試規范及設計手冊以2005年12月31日前的最新版本為準。
5.考生須用試卷作答用筆將工作單位、姓名、準考證號分別填寫在答題卡和試卷相應欄目內。在其它位置書寫單位、姓名、考號等信息的作為違紀試卷,不予評分。
6.對于2天的考試,考生都必須按題號在答題卡上將所選選項對應的字母用2B鉛筆涂黑。如有改動,請考生務必用橡皮將原選項的填涂痕跡擦凈,以免造成電腦讀卡時誤讀。在答題卡上書寫與題意無關的語言,或在答題卡上作標記的,均按違紀試卷處理。
7.一、二級結構專業考試和其它專業的專業案例考試試卷已把試題、答案選項、答題過程全部匯總于一本試卷中,不再另配答題紙。
8.考生在作答一、二級結構專業考試和其它專業的專業案例考試題時,必須在每道試題對應的答案位置處填寫上該試題所選答案(即填寫上所選選項對應的字母),并必須在相應試題“解答過程”下面的空白處寫明該題的案例分析或計算過程、計算結果及主要依據,同時還須將所選答案用2B鉛筆填涂在答題卡上。考生在試卷上書寫案例分析過程及公式時,字跡應工整、清晰,以免影響老師閱卷評分工作。對不按上述要求作答的,視為無效,該試題不予計分。
附件6:(報名時印發給參加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的考生)
2006年度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所使用的規范、規程
1.《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2001)
2.《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
3.《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4)
4.《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01)
5.《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02)
6.《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2002)
7.《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J220-2002)
8.《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
9.《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02)
10.《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
11.《型鋼混凝土組合結構技術規程》(JGJ138-2001、J130-2001)
12.《鋼結構設計規范》(GB50017-2003)
13.《冷彎薄壁型鋼結構技術規范》(GB50018-2002)
14.《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2001)
15.《建筑鋼結構焊接技術規程》(JGJ81-2002、J218-2002)
16.《高層民用建筑鋼結構技術規程》(JGJ99-98)
17.《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50003-2001)
18.《多孔磚砌體結構技術規范》(JGJ137-2001、J129-2001)(2002版)
19.《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02)
20.《木結構設計規范》(GB50005-2003)
21.《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6-2002)
22.《煙囟設計規范》(GB50051-2002)
23.《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02、J186-2002)
24.《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年版)
25.《公路橋涵設計通用規范》(JTG D60-2004)
26.《公路圬工橋涵設計規范》(JTG D61-2005)
27.《公路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橋涵設計規范》
(JTG D62-2004)
28.《公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范》(JTJ024-85)
29.《公路橋涵鋼結構及木結構設計規范》(JTJ025-86)
30.《公路工程抗震設計規范》(JTJ004-89)
31.《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JTJ041-2000)
32.《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2003)
2006年度全國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
所使用的規范、規程
1.《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2001)
2.《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
3.《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4)
4.《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01)
5.《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02)
6.《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J220-2002)
7.《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
8.《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02)
9.《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
10.《鋼結構設計規范》(GB50017-2003)
11.《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2001)
12.《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50003-2001)
13.《多孔磚砌體結構技術規范》(JGJ137-2001、J129-2001)(2002版)
14.《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02)
15.《木結構設計規范》(GB50005-2003)
16.《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6-2002)
17.《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02、J186-2002)
附件7:(報名時印發給參加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專業考試的考生)
2006年度全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專業考試
所使用的規范、規程
1.《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001)
2.《建筑工程地質鉆探技術標準》(JGJ87-92)
3.《原狀土取樣技術標準》(JGJ89-92)
4.《工程巖體分級標準》(GB50218-94)
5.《工程巖體試驗方法標準》(GB/T50266-99)
6.《土工試驗方法標準》(GB/T50123-1999)
7.《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
8.《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02)
9.《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94)
10.《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01)
11.《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
12.《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筑規范》(GB50025-2004)
13.《膨脹土地區建筑技術規范》(GBJ112-87)
14.《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99)
15.《公路工程抗震設計規范》(JTJ004-89)
16.《公路路基設計規范》(JTG D30-2004)
17.《公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范》(JTJ024-85)
18.《公路工程地質勘察規范》(JTJ064-98)
19.《鐵路工程地質勘察規范》(TB10012-2001)
20.《鐵路路基設計規范》(TB10001-2005)
21.《鐵路路基支擋結構設計規范》(TB10025-2001)
22.《鐵路工程不良地質勘察規程》(TB10027-2001)
23.《鐵路工程特殊巖土勘察規程》(TB10038-2001)
24.《鐵路特殊路基設計規范》(TB10035-2002)
25.《港口工程地質勘察規范》(JTJ240-97)
26.《港口工程地基規范》(JTJ250-98)
27.《碾壓式土石壩設計規范》(SL274-2001)
28.《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規范》(GB50287-99)
29.《水工建筑物抗震設計規范》(DL5073-2000)
30.《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GB18306-2001)
31.《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2002)
附件8:(報名時印發給參加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專業考試的考生)
公用設備暖通空調專業新增標準規范表
第一天為客觀題,上、下午各70道題,其中單選題40題,每題分值為1分,多選題30題,每題分值為2分,試卷滿分200分;第二天為案例題,上午25道必答題,下午25道必答題(對于有選擇作答的25道必答題,如考生在答題卡和試卷上作答超過25道題,按題目序號從小到大的順序對作答的前25道題評分,其他作答題無效),每題分值為2分,試卷滿分100分。
2.試卷作答用筆:黑色或藍色墨水的鋼筆、簽字筆;考生在試卷上作答時,必須使用試卷作答用筆,不得使用鉛筆,否則視為無效試卷。填涂答題卡用筆:2B鉛筆。
3.考生應考時應攜帶試卷作答用筆、2B鉛筆、三角板、橡皮和無聲、無編程功能的科學計算器。
4.參加專業考試的考生允許攜帶正規出版社出版的各種專業規范、參考書和復習手冊。
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專業考試規范及設計手冊以2005年12月31日前的最新版本為準。
5.考生須用試卷作答用筆將工作單位、姓名、準考證號分別填寫在答題卡和試卷相應欄目內。在其它位置書寫單位、姓名、考號等信息的作為違紀試卷,不予評分。
6.對于2天的考試,考生都必須按題號在答題卡上將所選選項對應的字母用2B鉛筆涂黑。如有改動,請考生務必用橡皮將原選項的填涂痕跡擦凈,以免造成電腦讀卡時誤讀。在答題卡上書寫與題意無關的語言,或在答題卡上作標記的,均按違紀試卷處理。
7.一、二級結構專業考試和其它專業的專業案例考試試卷已把試題、答案選項、答題過程全部匯總于一本試卷中,不再另配答題紙。
8.考生在作答一、二級結構專業考試和其它專業的專業案例考試題時,必須在每道試題對應的答案位置處填寫上該試題所選答案(即填寫上所選選項對應的字母),并必須在相應試題“解答過程”下面的空白處寫明該題的案例分析或計算過程、計算結果及主要依據,同時還須將所選答案用2B鉛筆填涂在答題卡上。考生在試卷上書寫案例分析過程及公式時,字跡應工整、清晰,以免影響老師閱卷評分工作。對不按上述要求作答的,視為無效,該試題不予計分。
附件6:(報名時印發給參加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的考生)
2006年度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所使用的規范、規程
1.《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2001)
2.《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
3.《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4)
4.《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01)
5.《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02)
6.《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2002)
7.《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J220-2002)
8.《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
9.《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02)
10.《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
11.《型鋼混凝土組合結構技術規程》(JGJ138-2001、J130-2001)
12.《鋼結構設計規范》(GB50017-2003)
13.《冷彎薄壁型鋼結構技術規范》(GB50018-2002)
14.《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2001)
15.《建筑鋼結構焊接技術規程》(JGJ81-2002、J218-2002)
16.《高層民用建筑鋼結構技術規程》(JGJ99-98)
17.《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50003-2001)
18.《多孔磚砌體結構技術規范》(JGJ137-2001、J129-2001)(2002版)
19.《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02)
20.《木結構設計規范》(GB50005-2003)
21.《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6-2002)
22.《煙囟設計規范》(GB50051-2002)
23.《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02、J186-2002)
24.《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年版)
25.《公路橋涵設計通用規范》(JTG D60-2004)
26.《公路圬工橋涵設計規范》(JTG D61-2005)
27.《公路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橋涵設計規范》
(JTG D62-2004)
28.《公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范》(JTJ024-85)
29.《公路橋涵鋼結構及木結構設計規范》(JTJ025-86)
30.《公路工程抗震設計規范》(JTJ004-89)
31.《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JTJ041-2000)
32.《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2003)
2006年度全國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
所使用的規范、規程
1.《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2001)
2.《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
3.《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4)
4.《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01)
5.《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02)
6.《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J220-2002)
7.《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
8.《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02)
9.《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
10.《鋼結構設計規范》(GB50017-2003)
11.《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2001)
12.《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50003-2001)
13.《多孔磚砌體結構技術規范》(JGJ137-2001、J129-2001)(2002版)
14.《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02)
15.《木結構設計規范》(GB50005-2003)
16.《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6-2002)
17.《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02、J186-2002)
附件7:(報名時印發給參加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專業考試的考生)
2006年度全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專業考試
所使用的規范、規程
1.《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001)
2.《建筑工程地質鉆探技術標準》(JGJ87-92)
3.《原狀土取樣技術標準》(JGJ89-92)
4.《工程巖體分級標準》(GB50218-94)
5.《工程巖體試驗方法標準》(GB/T50266-99)
6.《土工試驗方法標準》(GB/T50123-1999)
7.《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
8.《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02)
9.《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94)
10.《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01)
11.《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
12.《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筑規范》(GB50025-2004)
13.《膨脹土地區建筑技術規范》(GBJ112-87)
14.《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99)
15.《公路工程抗震設計規范》(JTJ004-89)
16.《公路路基設計規范》(JTG D30-2004)
17.《公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范》(JTJ024-85)
18.《公路工程地質勘察規范》(JTJ064-98)
19.《鐵路工程地質勘察規范》(TB10012-2001)
20.《鐵路路基設計規范》(TB10001-2005)
21.《鐵路路基支擋結構設計規范》(TB10025-2001)
22.《鐵路工程不良地質勘察規程》(TB10027-2001)
23.《鐵路工程特殊巖土勘察規程》(TB10038-2001)
24.《鐵路特殊路基設計規范》(TB10035-2002)
25.《港口工程地質勘察規范》(JTJ240-97)
26.《港口工程地基規范》(JTJ250-98)
27.《碾壓式土石壩設計規范》(SL274-2001)
28.《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規范》(GB50287-99)
29.《水工建筑物抗震設計規范》(DL5073-2000)
30.《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GB18306-2001)
31.《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2002)
附件8:(報名時印發給參加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專業考試的考生)
公用設備暖通空調專業新增標準規范表
序 號 |
新增標準、規范名稱 |
開始執行時間 |
取消的標準、規范名稱 |
備注 |
1 |
《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 GB50189-2005 |
2005年7月1日 |
《旅游旅館建筑熱工與空氣調節節能設計規范》GB50189-93 |
|
2 |
《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75-2003 |
2003年10月1日 |
|
|
3 |
《冷水機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級》 |
2005年3月1日 |
|
|
4 |
《單元式空氣調節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級》GB19576-2004 |
2005年3月1日 |
|
|
5 |
《房間口氣調節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級》GB19567-2004 |
2005年3月1日 |
|
|
6 |
《地面輻射供暖技術規程》 JGJ142-2004 |
2004年10月1日 |
|
|
7 |
《風機盤管》GB/T19232-2003 |
2003年12月1日 |
|
設計選用部分 |
8 |
《水源熱泵機組》 GB/T19409-2003 |
2004年6月1日 |
|
設計選用部分 |
9 |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年版) |
2005年10月1日 |
|
替換 舊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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