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06年巖土工程師考試6.15-7.14報名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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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報名、考試、查分時間 免費短信提醒
關于做好2006年度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縣人事勞動保障局,建設局,各勘察、建設設計單位:
根據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關于2006年度全國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注工[2006]9號)和《關于2006年度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注工[2006]11號)文件精神,為做好2006年度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考試的組織管理
省人事勞動保障廳和省建設廳共同負責我省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港口與航道)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領導工作。具體考務工作委托省人力資源開發局負責,省人事勞動保障廳會同省建設廳對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
二、考試科目、時間和注意事項
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港口與航道)執業資格考試為非滾動管理考試,參加基礎考試或專業考試的考生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
基礎考試為閉卷考試,只允許考生使用統一配發的《考試手冊》(考后收回),禁止攜帶其它參考資料;專業考試為開卷考試,允許考生攜帶正規出版社出版的各種專業規范、參考書和復習手冊。
考生應考時應攜帶2B鉛筆、黑色(藍色)墨水的鋼筆或簽字筆、三角板、橡皮以及計算器(無聲、無編程功能)。草稿紙由考點統一配發,考后收回
日期 |
考試時間 |
科目 |
2006年9月23日 |
上午:8:00~11:00 |
專業知識考試(上) |
上午:8:00~12:00 |
基礎考試(上) | |
下午:14:00~17:00 |
專業知識考試(下) | |
下午:14:00~18:00 |
基礎考試(下) | |
2006年9月24日 |
上午:8:00~11:00 |
專業案例考試(上) |
下午:14:00~17:00 |
專業案例考試(下) |
三、報考條件
2006年度土木工程師(巖土、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見附件1、2說明。
四、報名時間與辦法
(一)報名時間:2006年6月15日~7月14日。
(二)報名辦法:
1、報考者到海南省人力資源開發局或市、縣人事勞動保障局購買《資格考試報名表》、《報名信息卡》、《報考手冊》。
2、申報人所在單位對照規定的報考條件,對申報人所填寫的內容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在《資格考試報名表》的“單位意見”一欄中作出審核意見。并出具申報人從事巖土工程業務工作年限、有無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等方面的證明。
3、申報人持《資格考試報名表》、單位證明、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到省建設廳勘察設計科技處進行報考資格審查(地點:海口市海府路省建設廳二樓204號房,電話:65343591)。
4、省建設廳審查報考資格通過后,到省人力資源開發局職稱考試處辦理報考手續,繳交報考費(地點:海口市白龍南路53號,聯系電話:65375001)。
在辦理上述資格審查和報考手續時,申報人須提供如下材料:
1、與報名表填寫內容相符的有效學歷證書、學位證書、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原件審核后退回,復印件附在報名表后面備查)和相關證明。
2、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相片3張。
五、考場設置及準考證領取
2006年我省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考試設置在海口市(具體地點見準考證),考生于2006年9月11日~9月22日到省人力資源開發局職稱考試處領取本人準考證。準考證發放不再另行通知。考生憑準考證、身份證參加考試。
六、考試收費
考試費用按省發展與改革廳和省財政廳《關于注冊電氣工程師等四項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批復》(瓊發改收費[2005]1616號)文件規定收取,基礎科目考試收費標準為每人每科115元;專業科目考試收費標準為每人每科135元。
七、網站資料查詢
為方便考生了解報名情況,考生可以訪問海南省人力資源開發局網站(www.hnjy.gov.cn)查詢報考文件。
八、其它事項
考試復習資料的征訂工作由省建設廳勘察設計科技處負責。考后成績的通知和證書的發放等,按人事部、建設部有關規定辦理。
附件:1、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2、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及專來對照表
3、2006年度全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專業考試所使用的規范、規程
4、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考試規范變更表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1
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且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考試。
(一)基礎考試條件
1、取得本專業(指勘查技術與工程、土木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工程、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專業,下同) 或相近專業(指地質勘探、環境工程、工程力學專業,下同) 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2、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年。
3、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年。
(二) 基礎考試合格,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1、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3年。
2、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4年。
3、取得本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5年。
4、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6年。
5、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7年。
6、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8年。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1、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碩士及以上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及以上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7年。
2、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8年。
3、1989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9年。
4、1987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0年。
5、1985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以及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2年。
6、1982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9年。
7、1977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或1972年及以前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0年。
附件2
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及專業對照表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且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考試。
一、基礎考試條件
(一)取得本專業(指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專業,下同)或相近專業(指船舶與海洋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土木工程專業,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二、基礎考試合格,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四)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三、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八)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新舊專業對照表
專業劃分 |
新專業名稱 |
舊專業名稱 |
本專業 |
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 |
港口及航道工程 港口水工建筑工程 海岸與海洋工程 水道及港口工程 港口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 港口、海岸及近岸工程 航道(或整治)工程 |
相近專業 |
船舶與海洋工程 水利水電工程 土木工程 |
水利水電工程建筑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 河川樞紐及水電站建筑物 河流泥沙與治河工程 水工結構工程 建筑工程 結構工程 工業與民用建筑 城鎮建設 地下工程與隧道工程 橋梁工程 鐵道工程 交通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及機場工程 |
其他工科專業 |
|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
注:表中“新專業名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中規定的專業名稱;“舊專業名稱”指1998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頒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專業名稱。
附件3
2006年度全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專業考試所使用的規范、規程
1、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001)
2、建筑工程地質鉆探技術標準(JGJ87-92)
3、原狀土取樣技術標準(JGJ89-92)
4、工程巖體分級標準(GB50218-94)
5、工程巖體試驗方法標準(GB/T50266-99)
6、土工試驗方法標準(GB/T50123-1999)
7、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
8、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02)
9、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94)
10、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01)
11、 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
12、 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筑規范(GB50025-2004)
13、 膨脹土地區建筑規范(JGJ112-87)
14、 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99)
15、 公路工程抗震設計規范(JTJ004-89)
16、 公路路基設計規范(JTGD30-2004)
17、 公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范(JTJ024-85)
18、 公路工程地質勘察規范(JTJ064-98)
19、 鐵路工程地質勘察規范(TB10012-2001)
20、 鐵路路基設計規范(TB10001-2005)
21、 鐵路路基支擋結構設計規范(TB10025-2001)
22、 鐵路工程不良地質勘察規程(TB10027-2001)
23、 鐵路工程特殊巖土勘察規程(TB10038-2001)
24、 鐵路特殊路基設計規范(TB10035-2002)
25、 港口工程地質勘察規范(JTJ240-97)
26、 港口工程于基規范(JTJ250-98)
27、 碾壓式土石壩設計規范(SL274-2001)
28、 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規范(GB50287-99)
29、 水式建筑物搞震設計規范(DL5073-2000)
30、 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GB18306-2001)
31、 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2002)
附件4
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考試規范變更表
原部分規范和文件失效,改為現行有效版本(截止至2005年)。
編號 |
原名稱 |
變更名稱 |
1 |
《海港總平面設計規范》
(JTJ211-99) |
《海港總平面設計規范》
(JTJ211-99)及2002年局部修訂(航道邊坡坡度和設計船型尺度部分) |
2 |
《內河通航標準》
(GBJ139-90) |
《內河通航標準》
(GB50139-2004) |
3 |
《航道整治工程技術規范》
(JTJ312-98) |
《航道整治工程技術規范》
(JTJ312-2003) |
4 |
《船閘閘門閥門設計規范》
(JTJ264-87) |
《船閘閘閥門設計規范》
(JTJ308-2003) |
5 |
《波浪模型試驗規程》
(JTJ301-88) |
《波浪模型試驗規程》
(JTJ/T234-2001) |
6 |
《沿海港口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規定》
交水發[1999]133號發布 |
《沿海港口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規定》交水發[2004]號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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