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造價工程師造價案例分析復習資料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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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大學為建設教職工宿舍樓,與市建筑公司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約定:工程采用大包干形式,由建筑公司包工包料,主體工程和內外承重磚一律使用國家標準紅機磚,每層有水泥圈加固;學校可先提供建筑材料和必要的用工等款項和費用;工程的全部費用于驗收合格后一次付清;交付使用后,如果在8個月內發生嚴重質量問題,由承包人負責修復等。1年后,職工宿舍樓如期完工,在大學和建筑公司共同進行竣工驗收時,大學發現工程4―6層的內承重墻體裂縫較多,要求建筑公司修復后再驗收,建筑公司認為不影響使用而拒絕修復。因為很多教職工等著分房,大學接收了宿舍樓。在使用了6個月之后,宿舍樓5層和6層的內承重墻倒塌,致使2人死亡,8人受傷,其中兩人致殘,5家住戶的財產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失。受害者與大學要求建筑公司賠償損失,并修復倒塌工程。建筑公司以使用不當為由拒絕賠償。無奈之下,受害者與大學訴至法院,請法院主持公道。法院在審理期間對工程事故原因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建筑公司偷工減料致宿舍樓內承重墻倒塌。因此,法院認定建筑公司應當向受害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并負責修復倒塌的部分工程。
案例評析:在該案中,大學與建筑公司之間有合同關系,并且約定了建設工程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事故發生時尚在合同約定的保修期內,建筑公司應依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無償修復倒塌的宿舍樓。而對于其他人身和財產損害的受害者,即被侵權者,建筑公司是侵權行為人,是加害者,建筑公司以建設工程已驗收并交付使用為由拒絕賠償沒有任何依據。所以,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以及建筑公司質量事故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建筑公司應當向受害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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