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造價工程師造價案例分析復習資料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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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原告某房產開發公司與被告某建筑公司簽訂一施工合同,修建某一住宅小區。小區建成后,經驗收質量合格。驗收后1個月,房產開發公司發現樓房屋頂漏水,遂要求建筑公司負責無償修理,并賠償損失,建筑公司則以施工合同中并未規定質量保證期限,以工程已經驗收合格為由,拒絕無償修理要求。房產開發公司遂訴至法院。法院判決施工合同有效,認為合同中雖然并沒有約定工程質量保證期限,但依建設部1993年11月16日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的規定,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限為3年,因此本案工程交工后兩個月內出現的質量問題,應由施工單位承擔無償修理并賠償損失的責任。故判令建筑公司應當承擔無償修理的責任。
案例評析: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本案爭議的施工合同雖欠缺質量保證期條款,但并不影響雙方當事人對施工合同主要義務的履行,故該合同有效。由于合同中沒有質量保證期的約定,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其他規章確定工程質量保證期。法院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欠缺條款進行補充,無疑是正確的。依據該辦法規定;出現的質量問題屬保證期內,故認定建筑公司承擔無償修理和賠償損失責任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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