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造價工程師考試工程計價輔導11


土地使用費
(一)土地征用及遷移補償費
土地征用及遷移補償費,是指建設項目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無限期的土地使用權,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規定所支付的費用。其總和一般不得超過被征土地年產值的20倍,土地年產值則按該地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產量和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其內容包括:
1、土地補償費。
2.青苗補償費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樹木等附著物補償費。
3.安置補助費。
4.繳納的耕地占用稅或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登記費及征地管理費等。
5.征地動遷費。
6、水利水電工程水庫淹沒處理補償費。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指建設項目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1.明確國家是城市土地的唯一所有者,并分層次、有償、有限期地出讓、轉讓城市土地。第一層次是城市政府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用地者,該層次由城市政府壟斷經營。出讓對象可以是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也可以是外商。第二層次及以下層次的轉讓則發生在使用者之間。
2.城市土地的出讓和轉讓可采用協議、招標、公開拍賣等方式。
(1)協議方式
該方式適用于市政工程、公益事業用地以及需要減免地價的機關、部隊用地和需要重點扶持、優先發展的產業用地。
(2)招標方式
該方式適用于一般工程建設用地。
(3)公開拍賣
該方式使用于盈利高的行業用地。
3.在有償出讓和轉讓土地時,政府對地價不作統一規定,但應堅持以下原則:
(1)地價對目前的投資環境不產生大的影響;
(2)地價與當地的社會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
(3)地價要考慮已投入的土地開發費用、土地市場供求關系、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
4.關于政府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年限,以50年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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