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工程師《理論法規》輔導第五章第二節(3)
更新時間:2013-02-22 09: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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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方便廣大考生朋友準備2013年的造價工程師考試,環球網校特地對基礎考點進行了匯總,希望能提高您的復習效率。
5合同爭議的解決
5.1和解:在自愿友好的基礎上,解決糾紛。
5.2調解:發生爭議,協商不能解決,在經濟合同管理機關或有關機關團體等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互相讓步,達成協議。
5.3仲裁:當事人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者做出裁決,并負有自動履行義務的一種爭議的解決方式。
5.3.1原則:1、自愿原則;2、公平合理;3、依法獨立進行;4、一裁終局。
5.3.2仲裁協議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否裁
2、仲裁事項;裁什么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誰來裁
5.3.3仲裁庭的組成(兩種方式):
1、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
2、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組成;
5.3.4仲裁裁決的執行: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是,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5.4訴訟: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之間發生的合同爭議,做出由國家強制保證實現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糾紛的審判活動。
合同雙方如果未約定仲裁協議,則只能以訴訟作為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
對于一般合同爭議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的糾紛一般都是用于不動產所在地的專署管轄;也允許在書面協議中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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