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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造價工程師《相關法規》工程建設相關法律(6)

更新時間:2012-05-25 10:27:4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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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土地管理法

  (一)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土地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是指權利人根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所產生的使用土地的權利。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1、土地分類。(1)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2)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

  (3)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2、規劃編制原則。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原則是:①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②提高土地利用率;③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④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⑤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3、編制和修改。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地方各級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三)耕地保護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土地管理法》規定,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四)建設用地

  1、建設用地的批準。

  除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即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用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①基本農田;②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③其他土地超過對公頃的。征用上述規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2、征用土地的補償。

  征用土地,應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3、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

  對下列情形之一,有關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①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②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③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④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⑤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其中,依照①、②兩項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例: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在下列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中,收回土地使用權后應對土地使用人給予適當補償的有()。

  A.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

  B.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期屆滿后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

  C.為公共利益需要而使用的土地

  D.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土地

  E.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的土地

  答案: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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