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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一級造價工程師《造價管理》備考講義:第五章第三節

更新時間:2019-12-10 09:44:27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241收藏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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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與工程項目有關的稅收及保險規定

一、與工程項目有關的稅收規定

(一)營業稅

(二)所得稅

1.納稅人和納稅對象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指企業或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可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1)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2)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1)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2.計稅依據和稅率

(1)計稅依據。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納稅所得額。即: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1)收入總額。是指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2)不征稅收入。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①財政撥款;②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③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3)免稅收入。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①國債利息收入;②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③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④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4)各項扣除。企業實際發生的①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同時,②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根據利潤的分配順序,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在連續5年內可以用稅前利潤彌補進行彌補。

6)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的支出:①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②企業所得稅稅款;③稅收滯納金;④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⑤允許扣除范圍以外的捐贈支出;⑥贊助支出;⑦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⑧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2)稅率。企業所得稅實行25%的比例稅率。對于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應稅所得額,適用稅率為20%。

①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②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③此外,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3.應納稅額計算

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有關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稅率-減免和抵免的稅額

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

1)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且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

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

(三)城市維護建設稅與教育費附加

1.城市維護建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國家為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來源而開征的一種稅。

(1)納稅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是指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各類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自2010年12月1日起,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2)征稅范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以及稅法規定征收“三稅”的其他地區。

(3)計稅依據和稅率。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納稅人因違反“三稅”有關規定而回收的滯納金和罰款,不作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但納稅人在被查補“三稅”和被處以罰款時,應同時對其城市維護建設稅進行補稅、征收滯納金和罰款。

城市維護建設稅實行差別比例稅率。按照納稅人所在地區的不同,設置了三檔比例稅率,即:①納稅人所在地區為市區的,稅率為7%;②納稅人所在地區為縣城、鎮的,稅率為5%;③納稅人所在地區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4)應納稅額計算。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基本上與“三稅”一致,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之和×適用稅率(5.3.4)

2.教育費附加

教育費附加是為加快發展地方教育事業,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而征收的一種附加稅。

(1)納稅人。教育費附加的納稅人與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相同,是指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自2010年12月1日起,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征收教育費附加。

(2)計稅依據和稅率。教育費附加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稅額之和作為計稅依據。現行教育費附加征收比率為3%

(3)應納稅額計算。教育費附加應納稅額的計算基本上與“三稅”一致,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之和×征收稅率(5.3.5)

(4)地方教育附加。為進一步規范和拓寬財政性教育經費籌資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業發展,財政部下發了《關于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98號)。根據文件要求,各地統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標準為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稅額的2%。我國現已有20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征了地方教育附加。

(四)房產稅

1.納稅人

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征稅范圍內的房屋的產權所有人,包括國家所有和集體、個人所有房屋的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三類。

(1)產權屬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稅;產權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稅。

(2)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稅。所謂產權出典,是指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生產資料等的產權,在一定期限內典當給他人使用,而取得資金的一種融資業務。

(3)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4)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5)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人經營的房產不適用房產稅。

2.納稅對象

房產稅的納稅對象為房產。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施或不單獨計價的配套設施,也屬于房屋,應一并征收房產稅;但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圍墻等)不屬于房屋,不征房產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出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3.計稅依據和稅率

(1)從價計征。計稅依據是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稅率為1.2%。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

需要注意的特殊問題:

1)以房產聯營投資的,房產稅計稅依據應區別對待:

①以房產聯營投資,共擔經營風險的,按房產余值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

②以房產聯營投資,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收入的,實際是以聯營名義取得房產租金,因此,應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征房產稅。

2)融資租賃房屋的,以房產余值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租賃期內該稅的納稅人,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3)新建房屋空調設備價值計入房產原值的,應并入房產稅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

(2)從租計征。計稅依據為房產租金收入,稅率為12%,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暫按4%稅率征收房產稅。

4.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按表3.4.2的規定計算。

表3.4.2房產稅應納稅額計算表

2020年一級造價工程師《造價管理》備考講義

(五)城鎮土地使用稅

1.納稅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2.納稅對象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對象包括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的國有和集體所有土地。但不包括農村土地。

3.計稅依據和稅率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1)凡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出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后再作調整。

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定額稅率。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具體標準為:①大城市1.5元至30元;②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③小城市0.9元至18元;④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0.6元至12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市政建設情況和經濟繁榮程度在規定稅額幅度內,確定所轄地區適用稅額幅度。

4.應納稅額

城鎮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可通過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乘以該土地所在地段的適用稅額求得。計算公式為:

全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適用稅額

(六)土地增值稅

1.納稅人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內外資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中外籍個人等。

2.納稅對象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對象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屬物連同國有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所取得的增值額。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常以三個標準來判定:

(1)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是否國家所有。

(2)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是否發生產權轉讓。

(3)轉讓房地產是否取得收入。

3.計稅依據和稅率

(1)計稅依據。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計稅依據。

所謂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是指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從受讓方收取的,沒有任何扣除的全部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稅法準予納稅人從轉讓收入中扣除的項目包括下列幾項:

1)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

①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以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是實際支付的地價款;其他方式取得的,為支付的土地出讓金;

②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登記、過戶手續費。

2)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3)房地產開發費用。包括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這三項費用不能據實扣除,應按下列標準扣除:

①納稅人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機構的貸款證明的:

房地產開發費用扣除總額=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房地產開發成本)×5%以內

②納稅人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

房地產開發費用扣除總額=(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房地產開發成本)×10%以內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非房地產開發企業扣除: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印花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因印花稅已列入管理費用中,故不允許在此扣除。

5)其他扣除項目。對于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加計20%的扣除:

加計扣除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20%

6)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指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后的價格。

轉讓舊房的扣除額=評估價+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

+按國家規定交納的費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

(2)稅率。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具體稅率見表3.4.3。

表3.4.3土地增值稅稅率表

2020年一級造價工程師《造價管理》備考講義

4.應納稅額

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每級距的土地增值額×適用稅率)

或: 應納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

土地增值額=轉讓收入-扣除項目金額

5.稅收優惠

(1)納稅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時,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就其全部增值額計稅。

(2)對個人轉讓房地產的,凡居住滿5年或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稅;滿3年未滿5年的,減半征收;未滿3年的,不實行優惠。

(3)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4)1994年1月1日前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無論房地產在何時轉讓,均免征土地增值稅。

(七)契稅

1.納稅人

契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單位包括內外資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和社會團體。個人包括中國公民和外籍人員。

2.納稅對象

契稅的納稅對象是在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5種情況: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方不交土地增值稅)。

(2)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轉讓方還應交土地增值稅)。

(3)房屋買賣(轉讓方符合條件的還需交土地增值稅)。以下幾種特殊情況也視同買賣房屋:

1)以房產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

2)以房產做投資或做股權轉讓;

3)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4)房屋贈予,包括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5)房屋交換(單位之間進行房地產交換還應交土地增值稅)。

3.計稅依據和稅率

契稅的計稅依據是不動產的價格。依不動產的轉移方式、定價方法不同,契稅計稅依據有以下幾種情況: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以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為計稅依據;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由房地產轉讓者補交契稅,計稅依據為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5)房屋附屬設施征收契稅的依據:

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房屋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應按合同規定的總價款計征契稅;

2)承受的房屋附屬設施權屬如為單獨計價的,按照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征收契稅;如與房屋統一計價的,適用與房屋相同的契稅稅率。

契稅實行3%~5%的幅度稅率。

4.應納稅額

契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契稅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八)進口關稅

1.納稅人

進出口關稅的納稅人是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及進境物品的所有人。

2.計稅依據和稅率

進出口關稅的計稅依據以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為計稅依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以及該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輸出)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審查確定。

進口關稅設置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關稅配額稅率等稅率。對進出口貨物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實行暫定稅率。

(1)原產于共同適用最惠國待遇條款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進口貨物,原產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以及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進口貨物,適用最惠國稅率。

(2)原產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關稅優惠條款的區域性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3)原產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特殊關稅優惠條款的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適用特惠稅率。

(4)原產于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以外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以及原產地不明的進口貨物,適用普通稅率。

3.應納稅額

進出口關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關稅應納稅額=貨物完稅價格×適用稅率

4.免稅范圍

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在規定的范圍內,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1)對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并轉讓技術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作價進口設備,比照上款執行,即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2)對符合《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國內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3)對符合上述規定的項目,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也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4)在上述規定范圍之外的進口設備減免征,由國務院決定。

二、與工程項目有關的保險規定

(一)建筑工程一切險

建筑工程一切險是承保以土木建筑為主體的工程項目在整個建筑期間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以及依法應承擔的第三者責任的保險。

1.被保險人與投保人

(1)被保險人。在工程建設期間,業主和承包商對所建工程都承擔有一定風險,即具有可保利益,可向保險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公司則可以在一張保險單上對所有涉及該項工程的有關各方都予以合理的保險保障。建筑工程保險一張保單下可以有多個被保險人,這是工程保險區別于其他財產保險的特點之一。建筑工程一切險的被保險人一般可包括以下各方:

1)業主:建設單位或工程所有人;

2)承包商:總承包商及分包商;

3)技術顧問:業主聘請的建筑師、設計師、工程師和其他專業顧問;

4)其他關系方,如貸款銀行或其他債權人。

(2)投保人。

1)全部承包方式,由承包方負責投保;

2)部分承包方式,在合同中規定由某一方投保;

3)分段承包方式,一般由業主投保;

4)施工單位只提供勞務的承包方式,一般也由業主投保。

2.保險項目與保險金額

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項目包括物質損失部分、第三者責任及附加險三部分。

(1)物質損失。

1)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臨時性工程及物料。這是建筑工程保險的主要保險項目。該部分保險金額為承包工程合同的總金額,也即建成該項工程的實際價格,包括設計費、材料設備費、施工費(人工及施工設備費)、運雜費、稅款及其他有關費用。

2)業主提供的物料及項目。是指未包括在工程合同價格之內的,由業主提供的物料及負責建筑的項目。該項保險金額應按這一部分標的的重置價值確定。

3)安裝工程項目。是指承包工程合同中未包含的機器設備安裝工程項目。該項目的保險金額為其重置價值。所占保額不應超過總保險金額的20%。超過20%的按安裝工程一切險費率計收保費;超過50%則另投保安裝工程一切險。

4)施工用機器、裝置及設備。是指施工用的推土機、鉆機、腳手架、吊車等機器設備。此類物品一般為承包商所有,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合同價之內,因而作專項承保。該項保險金額應按機器、裝置及設備的重置價值確定。

5)場地清理費。指發生承保風險所致損失后,為清理工地現場所必須支付的一項費用,不包括在工程合同價格之內。該項保險金額一般按大工程不超過其工程合同價格的5%,小工程不超過工程合同價格的10%計算。

6)工地內現成的建筑物。是指不在承保的工程范圍內的,業主或承包單位所有的或由其保管的工地內已有的建筑物或財產。該項保險金額由雙方共同商定,但最高不得超過該建筑物的實際價值。

7)業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財產,是指上述五項范圍之外的其他可保財產。該項保險金額由雙方共同商定。

以上各部分之和為建筑工程一切險物質損失部分的總保險金額。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賬簿、圖表、技術資料,領有公共運輸執照的車輛、船舶以及其他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不能作為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項目。

(2)第三者責任。

第三者責任是指被保險人在工程保險期內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保險金額一般通過一個賠償限額來確定,該限額根據工地責任風險的大小確定。通常有兩種方式:

1)只規定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不具體限定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分項限額,也不規定在保險期限內的累計賠償限額,這種方式適用于責任風險較低的第三者責任。

2)先規定每次事故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的分項賠償限額,進而規定對每人的限額,然后將分項的人身傷亡限額與財產損失限額組成每次事故的總賠償限額,最后再規定保險期限內的累計賠償限額,這種方式適用于責任風險較大的第三者責任。

(3)附加險。根據投保人的特別要求或某項工程的特性需要可以增加一些附加保險,保險金額由雙方商定。

3.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

(1)物質損失的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

1)責任范圍。

①在保險期限內,若保險單列明的被保險財產在列明的工地范圍內,因發生除外責任之外的任何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保險人應負責賠償。自然災害包括:地震、海嘯、雷電、颶風、臺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等。

②上述有關費用包括必要的場地清理費用和專業費用等,也包括被保險人采取施救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但這些費用并非自動承保,保險人在承保時須在明細表中列明有關費用,并加上相應的附加條款。如果被保險人沒有向保險公司投保清理費用,保險公司將不負責該項費用的賠償。

2)除外責任。保險人對以下情況不承擔賠償責任:

①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②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被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

③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被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④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本身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⑤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

⑥檔案、文件、賬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⑦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⑧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⑨除已將工地內現成的建筑物或其他財產列入保險范圍,在被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圍內或其周圍的屬于被保險人的財產的損失。

⑩除非另有約定,在保險期限終止以前,被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2)第三者責任的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

1)責任范圍。

①在保險期限內,因發生與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②對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費用,保險公司亦負責賠償。

2)除外責任。

①物質損失項下或本應在該項下予以負責的損失及各種費用;

②由于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而造成的任何財產、土地、建筑物的損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和物質損失;

③下列原因引起的賠償責任:

a.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其他關系方或他們所雇傭的在工地現場從事與工程有關工作的職員、工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或疾病;

b.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其他關系方或他們所雇傭的職員、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財產發生的損失;

c.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船舶、飛機造成的事故;

d.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應支付的賠償或其他款項。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3)總除外責任。保險人對以下各項不承擔賠償責任:

①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征用、銷毀或毀壞;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②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③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④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⑤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⑥罰金、延誤、喪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損失;

⑦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4.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是在保險單列明的建筑期限內,自投保工程動工日或自被保險項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時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畢經驗收合格時終止。

(1)建筑期。

1)保險責任的開始有兩種情況:①工程破土動工之日;②保險工程材料、設備運抵至工地時。以先發生者為準,但不得超過保單規定的生效日期。

2)保險責任的終止也有兩種情況:①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時;②工程所有人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該部分或全部工程時。以先發生者為準且最遲不得超過保單規定的終止日期。

(2)試車期。①若被保險設備本身是在本次安裝前已被使用過的設備或轉手設備,則自其試車之日起,保險責任即告終止。②如安裝的是新機器,保險人按保單列明的試車期,對試車和考核期限內引起的損失、費用和責任負責賠償。

(3)保證期。保證期的保險期限一般與工程合同中規定的質量保修期一致。從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該部分或全部工程時起算,以先發生者為準。保證期投保與否,由投保人自己決定,需要投保時,必須加批單,增收相應的保費。

(4)保險期限的延長。如工程不能在保險單規定的保險期內完工,經投保人申請并加繳規定的保費后,可簽發批單延長保險期限。

5.保險費率

建筑工程一切險的費率依各個工程的具體情況分別確定。一般來講,確定建筑工程一切險的費率應考慮以下因素:

(1)工程的性質、建筑材料、建筑物的高度;

(2)工地及鄰近地區的自然條件、有無特別危險存在;

(3)工程所處的地理位置;

(4)工期長短及施工季節;

(5)巨災的可能性,最大可能損失程度;

(6)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條件;

(7)承包商及工程其他有關方的資信情況,施工人員的素質及承包商的管理水平;

(8)免賠額的高低及特種危險的賠償限額;

(9)保險公司以往對類似工程的賠付情況。

建筑工程一切險的費率應分項確定,一般可分為以下幾項:

(1)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場地清理費、業主提供的物質及項目、工地內現成的建筑物、業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財產,各項為一個總的費率,整個工期實行一次性費率;

(2)施工用機器、裝置及設備為單獨的年費率。保期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費率計收保費;

(3)保證期費率,是整個保證期一次性費率;

(4)各種附加保障增收費率,也是整個工期一次性費率;

(5)第三者責任險費率,按整個工期一次性費率計取。

6.賠償處理

(1)保險財產發生損失,保險人以將被保險財產修復至或基本恢復至其受損前狀態的費用扣除殘值后的金額為準進行賠償;但若修復費用等于或超過被保險財產損失前的價值時,則以被保險財產損失前的實際價值扣除殘值后的金額為準。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產生的合理費用,保險人可予賠償,但本項費用與物質損失賠償金額之和以受損的被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為限。

(2)保險人可有三種賠償方式,即:以現金支付賠款;修復或重置;賠付修理費用。具體采用哪種方式,應視具體情況與被保險人商定。但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就每一項或每一件保險財產而言,不得超過其單獨列明的保額,就總體而言,不得超過保單列明的總保險金額。

(3)損失賠付后,保險金額應相應減少,并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被保險人要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約定的保險費率加繳恢復部分從損失發生之日起至保險期限終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

(4)在發生第三者責任項下的索賠時: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接辦或自行處理任何訴訟或解決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資料和協助。

(5)在發生物質損失時,若受損保險財產的分項或總保險金額低于對應的應保險金額,其差額部分視為被保險人所自保,保險人按保險列明的保險金額與應保險金額的比例負責賠償,即:

賠款金額=損失金額×某項目現行保額/某項目按規定應投保金額(3.4.13)

(6)如同一保險財產損失存在著一種以上的保險保障,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保險公司按該種保險的保險單保額與所有保單保額之和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

(7)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二)安裝工程一切險

安裝工程一切險是以設備的購貨合同價和安裝合同價加各種費用或以安裝工程的最后建成價格為保額的,以重置基礎進行賠償的,專門承保機器、設備或鋼結構建筑物在安裝、調試期間,由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風險造成的保險財產的物質損失和列明的費用的保險。與建筑工程一切險相比,安裝工程一切險具有下列特點:

(1)建筑工程保險的標的從開工以后逐步增加,保險額也逐步提高,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一開始就存放于工地,保險公司一開始就承擔著全部貨價的風險。在機器安裝好之后,試車、考核和保證階段風險最大。由于風險集中,試車期的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費通常占整個工期的保費的三分之一左右。

(2)在一般情況下,建筑工程一切險承擔的風險主要為自然災害,而安裝工程一切險承擔的風險主要為人為事故損失。

(3)安裝工程一切險的風險較大,保險費率也要高于建筑工程一切險。

建筑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在保單結構、條款內容、保險項目上基本一致,是承保工程項目相輔相成的兩個險種。以下主要介紹安裝工程一切險與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不同部分。

1.被保險人與投保人

安裝工程責任方主要有:業主(應對自然災害及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負責);承包商(應對不屬于賣方責任的安裝、試車中的疏忽、過失負責);賣方(應對機器設備本身問題及技術指標導致安裝試車過程中的損失負責)。由于安裝期間發生損失的原因很復雜,往往各種原因交錯,難以截然區分,因此,將有關利益方,即具有可保利益的,都視為安裝工程險項下的共同被保險人。

安裝工程一切險的被保險人包括:①業主;②承包商(含分包商);③供貨商,即負責提供被安裝機器設備的一方;④制造商,即被安裝機器設備的制造商,但因制造商的過失引起的直接損失,即本身部分,不包括在安裝工程險責任范圍內;⑤技術顧問;⑥其他關系方。

2.保險項目與保險金額

(1)安裝項目。這是安裝工程險承保的主要保險項目,包括被安裝的機器設備、裝置、物料、基礎工程以及工程所需的各種臨時設施如水、電、照明、通訊等設施。適用安裝工程險保單承保的標的,大致有三種類型:

1)新建工廠、礦山或某一車間生產線安裝的成套設備。

2)單獨的大型機械裝置如發電機組、鍋爐、巨型吊車、傳送裝置的組裝工程。

3)各種鋼結構建筑物如儲油罐、橋梁、電視發射塔之類的安裝和管道、電纜的鋪設工程等。這部分的保險金額的確定與承包方式有關,在采用完全承包方式時,為該項目的承包合同價;由業主投保引進設備時,保險金額應包括設備的購貨合同價加上國外運費和保險費、國內運費和保險費、關稅和安裝費(人工、材料)。

(2)土木建筑工程項目。指新建、擴建廠礦必須有的工程項目。保險金額應為該工程項目建成的價格,包括設計費、材料設備費、施工費、運雜費、稅款及其他有關費用。該項保險金額不能超過安裝工程一切險金額的20%,超過20%時,應按建筑工程保險費率計收保險費。超過50%時,則需單獨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

(3)安裝施工用機器設備。保險金額按重置價值計算。

(4)業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財產。保險金額可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商定,但最高不能超過其實際價值。

(5)清理費用。此項費用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自定并單獨投保,不包括在工程合同價內。保險金額對大工程一般不超過其工程總價值的5%;對小工程一般不超過工程總價值的10%。

以上各項之和即可構成安裝工程保險物質損失部分總的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可以以工程合同規定的工程造價確定投保金額。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的確定同建筑工程一切險。

3.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

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責任與建筑工程一切險基本相同,主要承保保單列明的除外責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及有關費用。

安裝工程一切險與建筑工程一切險的除外責任除以下兩條外基本相同:

(1)因設計錯誤、鑄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都屬于除外責任范圍。值得注意的是,安裝工程一切險只對設計錯誤等原因引起保險財產的直接損失及其有關費用不予賠償,而對由于設計錯誤等原因造成其他保險財產的損失仍予以負責。因為設計錯誤等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直接損失,被保險人可根據購貨合同向設計者或供貨方或制造商要求賠償。

建筑工程一切險不承保設計錯誤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及費用,同時也不負責因此造成其他保險財產的損失和費用。

(2)由于超負荷、超電壓、碰線等電氣原因造成電氣設備或電氣用具本身的損失,安裝工程一些險不予負責。安裝工程一切險只對由于電氣原因造成的其他保險財產的損失予以賠償。而建筑工程一切險對于此種原因造成的任何損失都不予賠償。

4.保險期限

(1)安裝期。

1)保險責任的開始。在保險單列明的起始日期前提下,實際保險責任的開始有兩種情況:①投保工程動工之日;②保險財產運到施工地點。以先發生者為準,但不得超過保單列明的生效日。

2)保險責任的終止,也有兩種情況:①安裝完畢簽發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時終止;②工程所有人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該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時,最晚終止日不超過保險單中列明的終止日期。在實踐中,工程的安裝一般分期或分項進行,尤其是大型項目。因此,對于在保險期限內提前驗收移交或實際投入使用的部分項目,則在驗收完畢或實際投入使用時對該部分的責任即告終止。

(2)試車考核期。是指工程安裝完畢后的冷試、熱試和試生產。其長短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商定或根據工程合同上的規定來決定,并在保單上列明。試車考核期的保險責任一般不超過3個月,若超過3個月,應另行加費。對于試車考核期內,因試車引起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若保險設備是使用過的,則自試車之時起,保險人的責任終止。

(3)保證期。保證期的保險期限一般與工程合同中規定的質量保修期一致。保證期自工程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使用時開始,以先發生者為準。工程提前完工,則從該日起算加上規定的月份數至該期限的最后一天終止;如按時完工,則按保單上規定的日期終止。要注意的是,對舊的機器設備,一律不負責試車,也不承保保證期責任。試車一開始,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4)保險期限的延長。與建筑工程一切險的有關規定相同。

5.保險費率

安裝工程一切險的費率,應按不同類型的工程項目確定,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1)工程本身的危險程度,工程的性質及安裝技術難度。

(2)工地及鄰近地區的自然地理條件,有無特別危險存在。

(3)最大可能損失程度及工地現場管理和施工及安全條件。

(4)被安裝機器設備的質量、型號。

(5)工期長短及安裝季節,試車期和保證期的長短。

(6)承包商及其他工程關系方的資信,施工人員的技術水平和管理人員的素質。

(7)同類工程以往的損失記錄。

(8)免賠額的高低及特種危險的賠償限額。同時,還應注意,安裝工程險的費率與建筑工程一切險基本相同,只是對試車期設定單獨費率,是一次性費率。

(三)工傷保險

我國《建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這一舉措,是保護建筑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

1.被保險人與投保人

工傷保險的投保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而被保險人則是其有人單位的全部職工或者雇工。

2.責任范圍

我國現行《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工傷責任范圍做出了詳細的規定,使工傷責任認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1)工傷責任范圍。《條例》明確規定了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具體包括: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視同工傷范圍: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條例》中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條例》中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3)工傷除外責任。為了防止工傷認定的擴大化,保證確保保險基金合理支出,維護廣大職工的利益,《條例》同時還規定了不得認定為工傷和不得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3.工傷保險基金與費率

(1)工傷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由以下三部分構成:企業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其他資金。

(2)費率。我國工傷保險收繳保費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

經國務院批準,勞動保障部、財政部、衛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03年10月聯合發出了《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保部發[2003]29號),對行業劃分,費率確定和費率浮動做出規定: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將行業劃分為三個類別:一類為風險較小行業(如銀行業、證券業等);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如房地產業、鐵路運輸業等);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如建筑業、煤炭開采、石油加工等)。分別實行三種不同的工傷保險費率。各地區三類行業的基準費率要分別控制在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平均為1%。

用人單位屬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費率實行浮動。用人單位的初次繳費費率,按行業基準費率確定,以后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動一次。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上下各浮動兩檔:上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上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下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下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由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監管部門制定。

(四)建筑意外傷害保險

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是指建筑企業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向保險公司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對于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對遭受意外傷害的施工人員實施賠付的保險。

在我國,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屬于法定的強制性保險,是保護建筑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

1.投保人

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以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為單位進行投保。投保人為工程施工單位,工程項目中有分包單位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辦理,分包單位合理承擔投保費用。施工單位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辦理完投保手續。鑒于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工藝流程中各工種調動頻繁、用工流動性大,投保應實行不記名和不計人數的方式。

2.保險范圍

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的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是指施工單位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受到的意外傷害,以及由于施工現場施工直接給其他人員造成的意外傷害。已在企業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從事現場施工時仍可參加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

3.保險金額

各地建設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最低保險金額。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最低保險金額。最低保險金額要能夠保障施工傷亡人員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

4.保險期限

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期限應涵蓋工程項目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5.保險費率

施工單位和保險公司雙方根據各類風險因素商定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率,實行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差別費率可與工程規模、類型、工程項目風險程度和施工現場環境等因素掛鉤。浮動費率可與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業績、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等因素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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