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造價工程師《造價管理》考點:標的物的提存
更新時間:2018-08-08 10:39:06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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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造價工程師考試報名即將開始,考生們又開始埋頭苦讀啦,小編整理分享了“2018年造價工程師《造價管理》考點:標的物的提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更多造價工程師考試報名信息請持續關注環球網校造價工程師考試頻道。Ctrl+D收藏本頁!
標的物的提存
提存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①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②債權人下落不明;
③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④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債務人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和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期限為五年,超過該期限,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習題:有( )等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A.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
B.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領受
C.債權人下落不明
D.標的物不適用于提存
E.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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